bbs.ebnew
标题: 大家看看某市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26 12:16
标题: 大家看看某市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8-26 17:21 编辑
大家看看某市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投标效率,最大限度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及专用本编制招标文件。
1.评标办法的编制
(1)工程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即投标报价得分加其他因素得分的方式,其分值比例为:投标报价得分90分,其他因素得分10分,其中其他因素分值按技术参数、维保情况等设置。
(2)为支持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建设,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鼓励投标人诚信守法经营,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其他因素得分或相关折分系数(详见附件1、2)。
(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政办发明电〔2015〕8*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市政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和依法单独发包的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实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2.规范招标文件中有关造价条款的编制。
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必须遵循《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某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或预算定额)及其补充调整文件。
(1)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最高限额进行编制。当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投资概算调整后,方可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工作。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须经财政、审计或第三方单位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以软件版形式发布。
(2)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若不按市场价格签证,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条款等内容的,应严格执行*财建〔2007〕157号文。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执行*建筑〔2013〕29号文,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二年。保证金应分期返还,缺陷责任期六个月的,一次性返还;
为十二个月的,分两次各50%返还;为二年的,按每六个月返还25%。
(5)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通过监管平台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信息核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事项:
(1)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无法查询到或查询的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省外入*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登记的企业信息或相关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当日),与证书原件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
(3)上述所称的企业信息为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相关人员信息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注册建造师等级及专业、注册编号、注册证书编号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编号、职称专业(如有)、职称类型。
4.招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要求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通用本及专用本中涉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条款调整为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其他中标候选人。具体表述如下:“若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5.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6.工资支付保证金
根据*发改法规﹝2015﹞4**号规定,省外入*建筑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应根据*人社﹝2014﹞1**号文规定,在中标后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标人凭“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单”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缴纳情况,并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7.入围备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⑴.综合评估法
为了提高评标工作效率,招标人代表现场采取随机抽取20名入围备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只对入围备选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当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标书的投标人少于20名(含20名)时,全部进入评审。备选中标候选人不排顺序。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为本工程中标候选人。
若经评审合格的入围备选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时,每次递补5名投标人(从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投取),评标委员会对递补入围的5名候选人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合格的候选人不少于3名,根据综合得分最高的为本工程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
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K的抽取办法按通用本执行。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者低于投标成本参考价的,应否决其投标。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投标成本参考价的投标文件,不足20名的,应当全部进行评审;超过20名的,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选取20名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投标不足3名时,按投标总价从低到高依次递补5名进行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少于3名为止不再进行余下的投标文件后续评审,或者直至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
二、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备案程序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坚持谨慎发布的原则,依法履行招标文件报备义务。
1.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财政、审计或第三方单位审核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发送至市招标审查邮箱,同时将纸质招标文件(加盖公章)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招标文件计价部分)出具意见书后,将招标相关文件(含发改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报建备案表、财审的预算审核结论书及工程评审意见、计价备案表、招标文件修改说明)连同《**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详见附件3),在发售(发布)时同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盖章后,持备案表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布。
2.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报备的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业务科室通知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改正,通知后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安排接收投标文件和开、评标场所。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26 16:39
颁发规定这个主管部门管的太具体、太全面、太细致、太“创新”,让那些招标人、投标人、评审委员会怎么混啊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26 17:17
希望依法治国,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力。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8-26 23:10
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就是排斥外地的投标企业,加重投标成本。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其他中标候选人。为简单粗暴,防止意图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根除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诉的动力。
剩下的就是为了图简便,随机片面筛选部分投标人,加之抽签中标,是招标成为碰运气的游戏!
总之,就是地方保护+招标监管懒政
作者: 九天乐 时间: 2016-8-27 16:31
本帖最后由 九天乐 于 2016-8-27 16:56 编辑
这是福建省龙岩市近期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6〕29号)。根据该办法,将直接拒绝非龙岩本市企业参与3000万以下市政总包工程和1000万以下房建总包工程及1000万以下专业承包工程的投标。
作者: mig29su3 时间: 2016-8-28 01:33
本帖最后由 mig29su3 于 2016-8-28 01:35 编辑
这规定看起来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很多冲突,但实际上,这文件的要求和我的想法基本一致。理由如下:一、技术不复杂的常规市政和房建项目,技术和商务评标都是多余和浪费时间,写的再好和实际施工过程也是两回事,编文件的和干活的不是一波人,所以不评也罢,还能节约投标成本和大量资源。二、而且常规项目人材机价格都比较透明,采用控制价抽取下浮率来决定中标价的方式可以避免恶意低价,也是节约了投标人力资源。三、随机抽取中标人虽然是碰运气,其实是避免暗箱操作和避免投诉目前最好的无奈选择,以上这一二三条的实施对于那些招标人有倾向性和串标的工程招投标来讲,目前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和人为因素干扰,不过代理机构和职业评标专家可就不高兴了(活少钱少了,这是题外话)。四、这文件对于本地企业的保护或者说偏爱,并非全国先例,多了去了,什么备案证的多如牛毛,对于普通的项目,如果本地企业既有资质也有一定的数量,这样做虽有些偏激,但也未尝不可,原因还用说么?肯定是外地企业在施工中出问题,出了问题又不好解决。所以建议用诚信体系来解决。以上均为个人看法,各位见笑。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29 09:42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9-1 15:19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6-8-26 23:10
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就是排斥外地的投标企业,加重投标成本。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
说的好,一针见血。就是地方保护+招标监管懒政。请大家看看第2、3页。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29 09:49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28 01:33
这规定看起来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很多冲突,但实际上,这文件的要求和我的想法基本一致。理由如下:一、技术不 ...
别忽悠了,别为违法行政找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按照你的逻辑如果其它地方在限制你也学别人,那么全国那么多人杀人,你也可以杀人是不是?行政部门的职权是要在法律之内行使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8-29 10:43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28 01:33
这规定看起来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很多冲突,但实际上,这文件的要求和我的想法基本一致。理由如下:一、技术不 ...
一、施工(履行合同)靠的是合同,而合同的签订依据的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二、限制了竞争,节约了投标人的资源,但是能降低招标人的成本吗?三、随机看似公平,实际就是在促进围标。参与家数越多,概率越大。四、地方保护没有多说必要了,涉及本地区、本身的利益。
作者: mig29su3 时间: 2016-8-31 00:32
招投标法是2000年实施的,那时候我国招投标处于初级和起步阶段,十几年来已经有很多条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了,所以也有了后来的实施条例,不过朋友们不要忘记,包括法在内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不是每条都科学合理的,是会进行修正的和改进的,计划生育法不是也修正了么?用杀人来做比喻?那以前多造人还犯法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31 06:31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31 00:32
招投标法是2000年实施的,那时候我国招投标处于初级和起步阶段,十几年来已经有很多条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了 ...
您这个比喻好鲜活生动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31 10:23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8-31 15:00 编辑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31 00:32
招投标法是2000年实施的,那时候我国招投标处于初级和起步阶段,十几年来已经有很多条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了 ...
还在忽悠,去认真看看实施条例。再去看看宪法和立法法。法律修改不是你嘴巴说说,出个红头文件就行的。大家都不是傻瓜。不要偷换概念,你说计划生育,以前多造人违法,那计划死亡是不是以后多杀人也是合法。以前的计划生育法跟你现在红头文件一样是中国特色,专门限制人的合法权利。还拿出来做论据忽悠人。大大的狡猾。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31 10:32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8-31 10:47 编辑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31 00:32
招投标法是2000年实施的,那时候我国招投标处于初级和起步阶段,十几年来已经有很多条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了 ...
那按你的逻辑你的红头文件比法律更合理,法律是不是要按你的红头文件来制定啊。你代表全国制定法律,你认为合理就是法律。哈哈。假如这个红头文件成为法律,那全国的项目都应该你市才能干,你能赚不少钱吧,哈哈。还等什么赶紧上升为法律吧。
作者: mig29su3 时间: 2016-8-31 14:25
法律的确不是某个人说的算,但是每隔几年的人大会议不就是为了改进政策提出意见么,人大的题案也是来自基层的,法律如果几千年不变,沿用秦始皇制定的算了。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31 14:41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8-31 14:43 编辑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31 14:25
法律的确不是某个人说的算,但是每隔几年的人大会议不就是为了改进政策提出意见么,人大的题案也是来自基层 ...
那就把你忽悠人的红头文件赶紧送到人大会议去审议,让它成为法律,变成招投标活动中的“计划生育法”只准你市企业投标,全国其它地方都不行。你说不定能成为全国首富,哦不,地球首富。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31 15:04
zb111 发表于 2016-8-31 14:41
那就把你忽悠人的红头文件赶紧送到人大会议去审议,让它成为法律,变成招投标活动中的“计划生育法”只 ...
人间只是拿计划生育做了个立法修正的比喻,不必要太较真,即使是不招标,当地的项目全部由当地企业直接中标,蛋糕就那么大,更何况还是要若干个单位排排坐、分果果,每个单位也远成为不了世界首富吧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31 15:13
大力 发表于 2016-8-31 15:04
人间只是拿计划生育做了个立法修正的比喻,不必要太较真,即使是不招标,当地的项目全部由当地企业直接 ...
呵呵,版主,当地红头文件上升为法律。那可是全国的项目啦,钱多的不的了,就算一个市一年也有几十亿。我也想当行政部门的领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31 15:21
淡定,等你到了那个位子的时候就知道不好做了,保守点说全国光是施工单位就有几十多万家,还有那么多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检测、监督部门,,,要是每个项目合同签订都要您签字确认,不吃不睡每天都会看不完、签不完滴,眼睛也吃不消啊,那才不好玩呢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8-31 15:31
本帖最后由 zb111 于 2016-8-31 15:45 编辑
大力 发表于 2016-8-31 15:21
淡定,等你到了那个位子的时候就知道不好做了,保守点说全国光是施工单位就有几十多万家,还有那么多勘察设 ...
哈哈,那让版主当,拿点项目给我做做,我再给您招些人帮忙。公共财产就是好,出个文件,变个戏法。钱就哗哗的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31 15:47
zb111 发表于 2016-8-31 15:31
哈哈,那让版主当,拿点项目给我做做,我再给您招些人帮忙。
首先,我是不敢当啊。
其次,换了别人当,赶着那项目做人情,都做不长,监督、纪检、监察、党委会请他去喝茶,做不长
然后,要考虑分权,亲力亲为会累死个人啊
再次,招标投标双方、多家单位,要实现共赢,不能专权,即便是不能都盈利,我们还需要维护公平和正义
最后,我知道我傻,更何况这事您说了不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31 15:56
(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政办发明电〔2015〕8*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市政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工程和依法单独发包的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实行在合理造价区间采取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即便是光考虑本地的企业,这种程序设置,也架空了投标人的报价不同差异、法律法规关于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要采取竞争择优的规定。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9-5 09:52
依法治国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5 10:09
zb111 发表于 2016-9-5 09:52
依法治国
地方规定创新层出不穷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9-6 09:52
mig29su3 发表于 2016-8-31 00:32
招投标法是2000年实施的,那时候我国招投标处于初级和起步阶段,十几年来已经有很多条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了 ...
法律有条文滞后或者不合理了,那也应该是修改法律,地方以此为由出台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不知道是谁赋予的权力?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9-18 15:04
顶上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9-18 15:59
该管理办法当中提出:“(2)为支持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建设,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鼓励投标人诚信守法经营,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其他因素得分或相关折分系数”
不禁要问,出台这份地方行业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为什么要鼓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地方政府支持建筑企业的总部经济,为什么要那些招标人去落实?
万一,投标人再不诚信守法经营,他们作为主管部门还能够做什么、不做什么?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9-18 17:51
“建筑企业总部经济”是什么意思?中国的文字真是博大精深。捞钱的“马甲”真好听,有财啊。以后叫什么好听的呵呵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9-26 10:21
顶上去,依法治国。
作者: zb111 时间: 2016-10-14 10:04
再顶,依法治国。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