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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界定备选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07-8-13 11:01
标题: 如何界定备选方案
我碰到一个案例,请各位帮忙界定是否是备选方案:


开标时共有2个包,1
作者: xhx    时间: 2007-8-13 11:03
如何界定备选方案

我碰到一个案例,请各位帮忙界定是否是备选方案:


开标时共有2个包,1包和2包,其中A公司两个包均投了,但是有一个投标声明:如2个包都中标,将把第1包的设备由A型号提升为更先进的B型号产品,请教各位,这种情况A公司算是备选方案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13 11:09
在评标的时候不用考虑这个声明,按照正常评标就可以了。因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这个声明是无效的。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3 11:12
A公司还真有点无赖,那有这样投标的。 [s:2]

照这个逻辑,投标文件可不可以写一条:如果没有中标,投标价格愿意比中标人优惠10%??

建议让其澄清,到底以那个投标价为准,说不清就废标 [s:2]  [s:2]
作者: xhx    时间: 2007-8-13 11:17
请教bidboy:那就是说这种情况不算是备选方案了吧? 因为没有明确的报价,请指教,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13 11:21
引用第4楼xhx2007-08-13 11:17发表的:
请教bidboy:那就是说这种情况不算是备选方案了吧? 因为没有明确的报价,请指教,谢谢!

这根本就不算什么方案。你仔细想想,在评标的时候根本没有中标人,也就不存在其声明中的前提条件,因此也就没有那个结果,所以这个声明在评标的时候是无效的。你按照正常的评标程序评标就是了,就当没有这个声明一样。
作者: xhx    时间: 2007-8-13 11:32
谢谢您的指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13 11:48
我感觉,这不像是备选方案问题;而是建议方案或者说“合理化建议”

目前的13号令,对于单机设备招标是比较完整的;但是,对于成套设备的标准范本还没有出台。

有些问题需要仔细、慎重的思考处理。

我写过一篇《在招标投标中运用博弈论》的小结,处理过类似问题。

请参考:

在招标投标中运用博奕论(实际案例工作小结)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A%D6%D0%D4%CB%D3%C3
作者: fulgor    时间: 2007-8-13 12:06
呵呵,我觉得这个A公司聪明反被聪明误。他增加的那个声明对评标没有任何帮助,如果两个包都中标了,反而还要升级1包的设备。
作者: xhx    时间: 2007-8-13 14:03
现实工作中,有很多人会直接拿A公司优惠升级的设备与其它公司比较的,这样肯定是不合程序,但是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13 16:09
引用第9楼xhx2007-08-13 14:03发表的:
现实工作中,有很多人会直接拿A公司优惠升级的设备与其它公司比较的,这样肯定是不合程序,但是却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评委可能会被这个优惠影响的,看评标办法和评标组织了。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3 22:31
同意高老前辈的观点,觉得这不像备选方案,而是一种优惠措施,投标策略.
评标的时候专家自然会考虑这一点的.
对于备选标我不是很了解,只看到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被推选成中标候选人之后,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
才会被考虑.如果LZ提到的属于备选标的话就应该按bidboy提到的,先评标出结果后再考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14 11:19
对“备选问题”的 再跟帖  070814


首先说明,我不认为楼主的问题是属于2007年《国际招标范本》中,的26.4.8条款的备选方案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投标优惠条件”问题。

早期的国际招标投标中,比较常见到这种投标策略;也被认为是评标考虑的因素。

在刘慧所著《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转载者注:出版于1992年,是国内第一批研究国际招标的论述。由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郑拓彬题序。不能说完全适应现在的情况和问题,但可以参考。】其中p235上面说道:

“(二)补充其他投标优惠条件

…… ……
日本某公司在鲁布革项目竞标时,分析出中国急需先进的机械设备。而该企业投标书中所列机械设备不但数量很多,而且技术先进,价值很高。为了取得竞争优势,该公司在竞标时提出,施工结束后将把全部设备无偿送给中国,并赠送价值84万美元的备件。

…… ……。”

我觉得,早期的国际招标,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法规;但是,多数还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处理的。而你所说的投标方,可能知道这种竞争惯例。

现在,由于有了许多法律法规的要求。做起来,要慎重得多。比如,国际招标范本的22条规定,必须在唱标时唱出投标人的优惠声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考虑。不知道,你们的这个优惠条件做到这一点了吗?

还有不少地方细则,从反腐败出发,严格限制招标人或者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也许,那样,人们明知有的合理,却无法去做。只能规规矩矩按照条文办事,完成程序。

否则,引起的投诉和争议,一时半会解决不了。对招标代理,对投标人都是更大的损失。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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