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让政采信用有污点者切实受限
进一步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内涵,明确相关信息的采集、公告、报送及使用
本报讯 记者戎素梅 通讯员温辰生报道 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具体指什么?可通过哪些渠道获取这些信息?相关信息如何报送、使用?在河北省财政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通知》中,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诚信是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此次《通知》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系统梳理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法》(财政部20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规定及惩戒措施,据此进一步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定义、信息来源、信息公告与报送、使用等,要求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指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规定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不良记录。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其中,河北省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数额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问题反映或举报的核实确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和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公告;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河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期限一般为1年。有具体处罚期限的不良行为,公告期至处罚期限届满。公告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违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同时,还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管理的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告。评审专家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和取消资格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在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报送内容即为公告内容。
为推动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政府采购信用机制,《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违法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使用。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应查询其不良行为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凡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期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其代理业务。项目评审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还应查询供应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凡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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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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