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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争鸣】从“0”报价说起 柳艳柏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8-30 09:37
标题: 【争鸣】从“0”报价说起 柳艳柏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转贴】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0 09:38 编辑
【争鸣】从“0”报价说起
原创 2016-08-29 柳艳柏 [url=]中国政府采购杂志[/url]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目前,关于“0”报价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认为“0”报家是无效报价,由此引申出哪怕是“一元钱”也是有偿购买行为,其报价为有效报价的观点;另一种是“0”报价不能简单的处理为无效报价,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其是否有效,特别是服务类项目。
从前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都认可,但在近期遇到一个采购项目后,彻底改变了观点。
现在笔者认为:“0”报价不能简单处理为无效报价。
事件回放
笔者公司代理了一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投标的单位有三家。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一家单位报价为“0”元,另一家单位报价为30万元,第三家单位报价为50万元。
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提醒评审专家:“0”元报价是否有效?
评判小组成员通过对三家单位的投标方案比较,并通过三家单位的报价及方案进行澄清和解释说明,谈判小组最终确定“0”报价为有效报价,并确定为第一标候选人,并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以后,麻烦事来了,第二名质疑第一名报价,认为第一名的报价为“0”元,是无效报价,应当取消其投标候选人资格。
为了防止评委误判和错判,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两次组织谈判小组进行商讨,其中有一位为资深法律专家,他反复强调一个观点:“第一中标候选人虽说是零报价,但从其实施
方案来看,不存在低于成本报价,因为这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他们有500万元左右的关联合法收入,财政不一定要付费用”。
为此事,我也着急。一方面要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另一方面专家们又都维持原来的结果。在反复研究专家意见和法律法规之后,我倒认为专家的观点是正确的。
原因分析
1.不能狭隘的只理解政府采购为“购买”。我们从《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就知道,其外延很广。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产,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2.我们查询了《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没有发现任何文件规定,报价是零报价的应当作无效报价处理。
[2007]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那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供最低价格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并且[2007]2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同时根据财政部18号令的要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侯选供应商最低投标报价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侯选资格。”
据此,在评审过程,评委对零元报价的供应商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据此,评委已履行该程序,认为第一名的零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低成本计报价的解释说明,我们参照《招标投标法》注解与配套第三十三条(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注解:本条规定禁止低于成本的报价是指低于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而非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条件都不相同,个别投标人的生产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此时,该投标人只要不低于自身成本报价竞标,是允许的。
3.本项目开标过程及程序在政府采购监管单位的监管下进行,整个开标过程公开,评标办法及标准已经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公开,中标结果也在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对所有投标人给予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按事先公布的方法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了一视同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新思维不断涌现,在我们面对“0”报价问题时,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简单认为某个项目是“0”报价就是无效报价。
(本文作者单位系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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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留言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8-30 15:4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0 16:24 编辑
个人认为,针对本项目成本,投标人最起码购买招标文件已经产生了标书费成本、还有设计所需人工成本、交通成本、打印成本,无论这些个别成本的报价还是总报价都不可能低于0元报价。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8-30 16:23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0 16:25 编辑
提几个观点,大家一起探讨:
1、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0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废标的相关规定,所以认为不应废标,如果想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通过设定人工最低工资、材料相关费用,可以防止出现0报价,但是也不能完全杜绝低于成本投标,或者说低于成本投标,不好界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个人认为,这是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应按此执行,但是具体怎么执行,这就是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本人不是太了解,不敢妄加评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8-31 09:11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1 14:45 编辑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的很清楚就是项目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有成交价,0元不就是无偿吗?还需要法律专门写一条“0元投标为无效投标”才认定吗?另一方面,投标单位完全可以报1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8-31 09:52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8-31 09:11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 ...
这个逻辑正确。。。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8-31 09:53
有偿取得。。。。
违法无疑。。。。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8-31 11:03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8-31 09:11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 ...
不好意思,学习一下,有偿合同指的什么,或者您的依据是在哪里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8-31 12:38
jiayw 发表于 2016-8-31 11:03
不好意思,学习一下,有偿合同指的什么,或者您的依据是在哪里呢?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还是第三条。记不清了具体哪一条,但很好找前几条里关于政府采购的概述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8-31 13:23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上面写了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8-31 14:25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1 14:46 编辑
enigma 发表于 2016-8-30 15:47
个人认为,针对本项目成本,投标人最起码购买招标文件已经产生了标书费成本、还有设计所需人工成本、交通成 ...
该项目可以产生其他合法收入500w,并不低于成本。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8-31 14:26
jiayw 发表于 2016-8-30 16:23
提几个观点,大家一起探讨:
1、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0报价或者低于成本价废标的 ...
关键是此项目可以产生其他合法收入,并不低于成本。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8-31 14:27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8-31 09:11
如果说每一个条款必须要法律白纸黑字写下来不能引申的话,那中国的法律法规书籍估计会堆积如山,有偿合同说 ...
0元的问题根本在于低于成本,不正当竞争,而不在于是否是0或是1.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8-31 14:31
only1u 发表于 2016-8-31 09:53
有偿取得。。。。
违法无疑。。。。
有偿不一定意味着成交价一定要大于0。比如该项目可以产生其他合法收入,这即是采购人用这种特许经营(可能用词不太恰当)进行交换采购。钱只是一般等价物,不以钱为等价物进行交换同样是有偿。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8-31 14:5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1 08:09 编辑
1、“有偿”的概念来反驳“0”报价有点牵强
我觉得不要怕法律堆积如山,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也就是所谓的限制公权力,对于个人或者经营者来说,坚持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这些应该是现代社会已经达成的共识吧。实际上,我国的政府采购之路之所以道路坎坷,发展缓慢也是因为顶层设计发展缓慢,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出台慢,导致问题频发,标准不一。
2、有些项目貌似价格很低,好像低于成本很多。但是实际上呢:
(1)有些隐形的东西,比如广告收入,附着产品的随机收入等
(2)占领市场,赢得信誉,无形资产的增加不好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
(3)即使对于社会和公众来说意义重大,破除垄断,让专利技术早日普惠大众。
从这些看,供需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继续讨论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8-31 17:01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1 08:10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6-8-31 14:25
该项目可以产生其他合法收入500w,并不低于成本。
太牵强了,这个项目投标人还没中标呢,更不用说这个项目中标后所产生其他合法收入500w,这个500w是不可预计的,在投标的时候只能以本项目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不然所有投标人都说产生其他合法收入500w,比如都先签个500w收入的战略合作合同,用作投标方案证明,等中标后再撤销合同。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1 09:12
bob1511 发表于 2016-8-31 14:31
有偿不一定意味着成交价一定要大于0。比如该项目可以产生其他合法收入,这即是采购人用这种特许经营(可能 ...
这些收入能在合同内体现吗?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预测到这个收入吗?只有白纸黑字的金额才是有保障的,有偿的意思就是采购方必须付出的货币支出,你说的收入并不是采购人支出的,也不属于采购方的预算,所以你把这个500W放入成本计算是不是不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9-1 15:02
enigma 发表于 2016-8-31 17:01
太牵强了,这个项目投标人还没中标呢,更不用说这个项目中标后所产生其他合法收入500w,这个500w是不可预 ...
一、像是系统软件开发,没中标时软件系统也没开始开发,那开发的成本就不能计算吗?所以投标时只能以发生成本计算是有问题的。
二、评审专家对该项目可以产生合法收入进行了评审并表示认可,至于实际是否可以赚到500w这是投标人要承担的风险。其他投标人如果同样可以获得这笔合法收入,可以采用同样的投标策略,关键还是招标人应前期充分调研将可能产生的收入考虑其中。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9-1 15:17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1 09:12
这些收入能在合同内体现吗?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能预测到这个收入吗?只有白纸黑字的金额才是有保障的 ...
一、有偿不代表必须货币支出,货币只是一般等价物。比如中标人在中标后获得了该项目特许经营权利,虽然招标人可能不支付货币,但其是用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进行有偿交换。
二、中标人正是预测到这笔收入才0报价且评审专家对其澄清也进行了认定。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自然要用投标人的收入去计算(其收入可以是招标人支付也可以是该项目产生的其他收入)
三、关键还是在于招标人应做好前期调研,将可能产生的收入考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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