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rona于2007-08-15 10:39发表的:
刚翻了何红锋教授的书<招标投标法研究>,他认为整个招标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后,实际上否定的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而浪涛保留招标投标活动的大部分内容的有效性.所以虽然根据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成本很低、操作方便,但是最好的补救措施主要应当是重新进行招标。
你是招标代理公司的?一般不会重新招吧。
引用第11楼月儿于2007-08-17 12:46发表的:
投诉?还没走到投诉呢!质疑和投诉应该是由参予招标的相关当事人来提出的。如果做为招标公司可以在供应商质疑之前处理,不能太被动。
不知道您这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招标?因为招标类型不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如果一般的情况是没有资格后审这一说的。如果有资格后审,公式期是要推到资格后审以后的。既然已经上网公示,结果就不大好改变了。但可以这样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如果发现第一侯选人的资格或其他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比如招标过程中第一侯选人提供了假的资质复印件,后经查属实)应写明理由,并由招标时参与招标的公证机关或监察机关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到主管部门,否定第一侯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发布公告公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质证会。
但我要提醒这位仁兄,一但结果发布公示,处理起来就要谨慎再谨慎!因为不管最后结论怎样,招标公司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