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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完成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不实之处,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该如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5 09:11
标题: 评标完成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不实之处,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该如
评标完成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不实之处,投标实际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其资质或业绩、财务报表等是伪造的),若将合同授予,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招标人又不愿意承担此风险,想将合同授予别的投标人(如第二候选人),该如何办理,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最好能提供原文)?
    若发现时,评标结果已在网上公示,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没有影响,该如何办法?

    目前能想到的办法好象只有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可能的结果:
1、维持原结果,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2、复议后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为废标,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3、复议后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为废标,本次招标流标,重新招标。

    但是都没有找到相关法律依据,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s:4]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5 09:54
我觉得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的资质\\财务报表是为了通过资格预审吧,我觉得这就属于法条里面规定的"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5 10:10
谢谢,RONA,第一个问题解决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招标?
以及,发现其作假时,评标结果已在网上公示,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没有影响?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5 10:27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吧.
既然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接受投诉并且更改了招标的结果,那相应的网上公示和备案就得改啊
作者: hxtiegui    时间: 2007-8-15 10:38
现在的招标文件中都有质疑文件的格式,按要求在提出质疑。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5 10:39
刚翻了何红锋教授的书<招标投标法研究>,他认为整个招标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后,实际上否定的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而浪涛保留招标投标活动的大部分内容的有效性.所以虽然根据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成本很低、操作方便,但是最好的补救措施主要应当是重新进行招标。

你是招标代理公司的?一般不会重新招吧。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5 16:08
引用第5楼rona2007-08-15 10:39发表的:
刚翻了何红锋教授的书<招标投标法研究>,他认为整个招标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后,实际上否定的是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而浪涛保留招标投标活动的大部分内容的有效性.所以虽然根据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成本很低、操作方便,但是最好的补救措施主要应当是重新进行招标。

你是招标代理公司的?一般不会重新招吧。

我是业主单位,基本我们项目都是自主招标。
作为招标人,我们肯定是不愿意重新招标,除非123名候选人都不能履行合同,
但是我们是国营单位,号称“红色公司”,领导要求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法,特别是程序上的细节,一个都不能错,出了问题损失是小事,主要咱公司怕丢不起那个脸,呵呵。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7 08:48
顶上去,大家帮出出主意,分享分享经验咯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8-17 08:52
呵呵哈  饿死是小  失节是大  
作者: zzzjjj    时间: 2007-8-17 10:56
既然确定的是中标候选人,那就应该是第2\\3名都应该有机会吧,要是第一名出了问题就流标,再来个中标候选人就没必要了.所以应该可以从后面选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17 11:14
一般是这样规定: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出现前述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8-17 12:46
投诉?还没走到投诉呢!质疑和投诉应该是由参予招标的相关当事人来提出的。如果做为招标公司可以在供应商质疑之前处理,不能太被动。
   不知道您这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招标?因为招标类型不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如果一般的情况是没有资格后审这一说的。如果有资格后审,公式期是要推到资格后审以后的。既然已经上网公示,结果就不大好改变了。但可以这样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如果发现第一侯选人的资格或其他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比如招标过程中第一侯选人提供了假的资质复印件,后经查属实)应写明理由,并由招标时参与招标的公证机关或监察机关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到主管部门,否定第一侯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发布公告公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质证会。
  但我要提醒这位仁兄,一但结果发布公示,处理起来就要谨慎再谨慎!因为不管最后结论怎样,招标公司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7 16:28
引用第11楼月儿2007-08-17 12:46发表的:
投诉?还没走到投诉呢!质疑和投诉应该是由参予招标的相关当事人来提出的。如果做为招标公司可以在供应商质疑之前处理,不能太被动。
   不知道您这是属于哪种类型的招标?因为招标类型不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如果一般的情况是没有资格后审这一说的。如果有资格后审,公式期是要推到资格后审以后的。既然已经上网公示,结果就不大好改变了。但可以这样处理:提供有力的证据。如果发现第一侯选人的资格或其他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比如招标过程中第一侯选人提供了假的资质复印件,后经查属实)应写明理由,并由招标时参与招标的公证机关或监察机关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到主管部门,否定第一侯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发布公告公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质证会。
  但我要提醒这位仁兄,一但结果发布公示,处理起来就要谨慎再谨慎!因为不管最后结论怎样,招标公司对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的招标都是资格后审,但就目前的这种招标体制,评标时对投标人的资格材料、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可能作出细致完整的调查。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投标文件有不实之处也是很正常的。
    若要追究责任,责任肯定是在评标委员会,甚至是目前招投标体制的责任。招标人只是出于对自己负责,会对中标人的资质等进行调查了解。
    问题摆在那里,要说追究谁的责任都于事无补,作为招标人,我所关心的是怎样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 [s:2]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8-17 16:48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废除授标,
先向监督单位提出废除授标的请示,并提供证据。如情况属实,监督单位会支持。
经监督单位批示后,向原中标单位发出废除授标通知,提示如有疑义应及时提出。这种情况原中标单位非常清楚,应该不会提出疑义,除非犯晕。
从新上网公示(二次),并在公示中写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被废除授标,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
备案时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将此情况说明,并附请示、通知及中标公示。
不知可否?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8-17 16:52
如果申请复议,我觉得比较麻烦,因为这种情况公示已经发出,所以,个人认为还是直接废除授标比较好,程序上也不违法,又可达到目的。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9 09:44
11楼月儿提到:"投诉?还没走到投诉呢!质疑和投诉应该是由参予招标的相关当事人来提出的。如果做为招标公司可以在供应商质疑之前处理,不能太被动。"
上次我发贴想问是否一般的招投标,非政府采购也必须经过质疑程序.
如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就可以投诉.
不知道这个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个人认为应该包括,这时候楼主提出的资质有造假,可以由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吧.(顺便问一下招标代理能提出来吗?如果不是楼主指的自行招标.)
不需要质疑这一在政府采购里面的前置程序.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9 11:44
仔细一想,我所引用的也只是工程招投标方面的,
感觉楼主的应该是一般的货物招投标吧
这时候产生异议,除了依据招标投标法,还有别的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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