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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投标文件有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cq2007    时间: 2007-8-20 14:52
标题: 这样投标文件有效吗?
前段时间我参加了一个设备项目的开标会,招标单位共邀请了8家投标单位,前来投标的只有四家。开标后,其中一家招标文件没有制造单位授权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出据设备制造单位的授权书)。评标人意见不一致,有人认为它的标书无效,但由于他的投标价最低,对他投标的设备大家也认可。经大家讨论,同意对方补齐本资料,但不知何原因,对方答复制造单位不授权,最后由供应商和制造单位联合出据了一份证明书,保证如果中标所供应设备是投标文件所列的制造单位,并由制造单位负责一年的维保。
讨论:1、开标后发现没有制造单位授权书,应作为无效标书处理,合法吗?
      2、在打包设备项目投标中,因设备种类较多,通常部分设备有制造单位授权书,但也有一些设备没有,这种标有效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20 14:58
我的意见:
1 对于制造单位授权书是否是必要条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这样才能使用。
2 对于一包中多品目的招标是否都需要授权书问题,应该示情况决定,对于比较通用的设备,或数量不大,市场上比较容易采购到的设备可以不需要制造商的授权。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8-20 15:25
那个投标人的资格应该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响应标书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至于第二点嘛~~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应该是针对项目的授权,在授权书中列明本次提供的授权包括哪些(类)设备。不能只针对部分授权。

授权书应该是这样的“作为设在______(制造厂家地址)的制造/生产_______(货物名称或描述)的____(制造厂家名称)在此以制造厂的名义授权_______(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就第_____号招标邀请书递交投标书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8-20 15:28
没有制造商授权书 明显的商务要求不符合。 如果允许他中标,是不是对其他投标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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