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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签订后发现标书不合要求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yesswl    时间: 2007-8-20 22:09
标题: 合同签订后发现标书不合要求怎么办?
一批设备打成一个包,招标时按最低价定为某经销商中标,签订了合同后才发现经销商把标书某些设备的数量减了,当时没有发现,按总价报该经销商价格最低,现在发现东西少了。请问按法律是否还可能挽回损失?是否一定得按合同行事,还是能使合同作废重定?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8-21 11:12
招标文件本身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在先,合同签订在后.
如果中标人在投标时就已经少了部分设备数量,虽然评委没有发现,但也不能避免中标人有虚假中标的嫌疑.
合同签订时,招标人居然都还不能发现设备数量上的变化,可见招标人也太过粗心,应该打上一板.
现在情况很好办,一是中标人与招标人友好的解除合同.
二是招标人向有关部门提起合同订立无效申请.
三是要求中标人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数量及投标时的报价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四是以虚假中标论处.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21 16:09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从楼主所说明的内容来看,是该经销商在投标的时候改变了某一设备的数量,而据此报出的总价相应减少,因此他才会在评标的时候中标.实际上,是该经销商的投标文件改变了设备数量,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因此,在评标时应该认定投标无效,作废标处理的.但是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这一错误.所以才有了后来的确定中标和签订合同.
我认为这时候的处理方法有二:一是向监管部门投诉,认定中标无效,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二是与中标人协商,合理调整.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合同签定时招标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数量要足够大),
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21 16:14
你们也太粗心了吧,签合同的时候都没发现到对方动了手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21 16:33
数量偏离属于实质性偏离,该投标人的投标应该属于无效投标。
两种处理办法:
1 按照评委的评审推荐顺序,选择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
2 请评委复议,重新评出新的中标候选人。
作者: yesswl    时间: 2007-8-21 19:35
现在中标人咬定不是有意少数量而是疏忽,货物也已经发出,坚持要按少数量的合同行事。如补足数量中标人的总价与第二名投标人相差不是多太大,第二投标人也来不及准备货物。请问单位是否可追究当时评委的责任?评委应承担多大责任?(改组2评委都是新参加招标)。谢谢回复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21 22:07
对于追究评委的责任,招投标法里规定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擅离职守,受贿,透露相关情况等
楼主说的情况里是其评标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应该算是很小的失误了.
我不清楚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
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评审专家个人应该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定个人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包括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但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这种专家问责制,所以不易追究.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8-22 21:24
中标人自行更改合同数量,合同是不能生效的!当然要作废,如果造成损失要负责的!
作者: yesswl    时间: 2007-8-23 06:26
引用第6楼rona2007-08-21 22:07发表的:
对于追究评委的责任,招投标法里规定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擅离职守,受贿,透露相关情况等
楼主说的情况里是其评标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应该算是很小的失误了.
我不清楚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
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评审专家个人应该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定个人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包括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但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这种专家问责制,所以不易追究.

    我是那2评委单位的,想帮他了解一点相关法律情况。现在学校管资产的领导把责任全归在那组2评委身上,没有一点怪中标经销商的意思,说他在法律上没一点错,并且要该评委签一份文件说明当时评委已经知道少了数量但认为其总体优于其它才选他排第一,领导要仍按少数量的合同执行,否则要处分该评委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请问该评委是否有依据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
   执行少数量的合同,东西是少了,但钱也相应少了,损失并不是数量差额乘以单价那么高,因当时招标排第二经销商的总价比中标人(少数量)高很多(当然比补足数量的低些,差1万元左右);
   评标时有几十个项目,数量各不相同,领导当时也没强调要注意审查数量只强调性能参数,实际上其它各组都没查数量,只是该组由于投标人的故意出了问题(数量少的项目有好几处);
   评完标,领导没有把标书副本交给评委(也未见到过后来的合同),该评委到几个月后经销商通知验收才发现少了,如果早把中标书或合同副本给该评委,早就会发现出问题。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23 09:07
看来LZ所说的评委是招标人的代表,也就是你们学校的代表,评标出了这样的问题毫无疑问责任肯定是评委的责任,别的评委估计是从专家库找的吧,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基本不可能,只有业主代表的两个评委是跑不掉的,学校领导拿他们是问,也合情合理,不过要承担啥法律责任的就比较玄了。
至于中标人,他可能是无意出错,也可能是有意,但根本无法拿出证据来说明他是故意的,也没办法证明他是弄虚作假,当然拿他没办法。他只对他的投标文件和签订的合同负责,你们学校领导拿他是没办法的。
这件事,只能责怪两方面的人:1、评标委员会2、合同谈判、签订人员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23 14:14
想问问,跟学校管资产的领导对着干能行吗?因为从LZ表达出来的意思是,该领导就是想把责任把评委身上推,但是又不希望此次招标废标,想按合同履行.
LZ想表达的意思是说这一评标结果实际上并没有给学校造成损失;其它组也没有注意数量,主要是对性能参数进行评判;由于领导没有把标书副本给评委才没有及时发现错误.
但是,不管怎么说,数量在招标文件里面属于实质性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的,也是评委必须考查的.
如果严格追究,是可以使其中标无效,追究评委责任.
作者: dylz    时间: 2007-8-24 15:54
理解中!!!!!!!!!1
作者: yesswl    时间: 2007-8-24 21:27
引用第10楼rona2007-08-23 14:14发表的:
想问问,跟学校管资产的领导对着干能行吗?因为从LZ表达出来的意思是,该领导就是想把责任把评委身上推,但是又不希望此次招标废标,想按合同履行.
LZ想表达的意思是说这一评标结果实际上并没有给学校造成损失;其它组也没有注意数量,主要是对性能参数进行评判;由于领导没有把标书副本给评委才没有及时发现错误.
但是,不管怎么说,数量在招标文件里面属于实质性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的,也是评委必须考查的.
如果严格追究,是可以使其中标无效,追究评委责任.


     资产处领导就是当时招标的领导,他们不想把事情弄大,但又把责任全推到我那2个同事(第一次参加招标)身上,要他们写一份招标说明附件,说当时评标就发现少了数量仍选少了数量的中标人,以后若学校追究下来他们签合同的人就没一点责任了,不追究大家都没事。
   我认为他们签合同前后也应该有审查的责任,当时他们并没强调要审数量(有好几十项),评完也不把副本给当事人(否则早发现问题)。另外中标人标书数量不对的项目有4、5处,基本是去掉十位保留个位,明显是故意,领导却一直维护中标人,说他没任何错,如果法律上可认为中标人欺诈行为、签合同人也有同等或更大责任,那2个评委不想承担全部责任,不惜和领导对着干。
    我认为投标又不是投赌注,法律上应该堵住这种欺诈行为,让弄虚作假耍欺骗手段的人不能得逞。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25 08:18
是说评委评标很大程度上受了领导影响,甚至可能是领导指示的结果,或者是内定的中标人.
但是事后领导想把责任全让评委给承担.
既然是这样,评委可以投诉,自己迫于领导的压力未进行客观,独立,公正的评标工作,
由监管部门来调查与解决.

关于评标,评委应该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来进行评定,
你可以查查上面有没有强调数量,有没有注明是重大的事项,带星号什么的.
因为数量,质量,单价,这些是一般合同的必备事项,如果数量改变,意味着新的要约,与招标投标的性质不同.
所以,一般都没有投标人改变数量的.

还有,投诉的结果可能对评委自己也有影响.因为在评标时中标人的标书就存在那样的问题,
评委为什么在那时不能公平客观独立地评标?如果是领导压力,在那时就应该跟相关部门反映.
之所以到招标完成后才出来这事,是因为那领导想完全推卸责任,把两评委逼急了...
(我是这样理解的,可能与事实不符)
作者: grszhang    时间: 2007-8-27 03:10
项目经理的责任

如何是评委的责任啊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8-28 13:05
个人认为:
      1、首先数量问题的出现没有被发现只能是评委的责任,而这个责任不光是校方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也就是说,如果你们领导要往这2个评委推责任,而实际上并不是单单2个评委的事情,而是整个评标委员会的事情。
    2、数量问题应该是对招标文件响应与否的实质性问题,评标现场应该询标,如果投标人提不出合理的解释,如果是明显的文字错误除外。或者投标人认为这样提报的方案满足整个招标文件的需要,当然如果招标文件里面规定有关于数量可以根据方案设计的不同可以变动的条款等。如果不是上述原因,评委有理由视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3、如果正常程序来说,应该象BIDBOY说的如果有排名第二的选第二,或者是组织评委重新评标。
   4、如果当时评委是迫于领导的压力,我个人认为,在不违反大的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听从领导的某些安排,但是牵扯到进入评委要承担个人责任的同时,应该要考虑的清楚一些,比如至少应该仔细审阅你要确定为中标人的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格资质,所报技术指标、数量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如果这些最基本的东西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则不应该定他为中标人,否则肯定会有后患。
作者: 笑行    时间: 2007-8-28 14:53
小心驶得万年船啊……
作者: tianquan    时间: 2007-10-18 14:46
cuxin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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