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Laochan于2007-08-25 10:10发表的:
国有企业法人和国有项目法人就代表了国家的利益。
引用第3楼baorx于2007-08-25 13:53发表的: 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觉得现阶段大部分的招标项目,定标权基本上由招标人控制和决定.
引用第5楼Laochan于2007-08-25 16:10发表的:
这是两个概念。一方面,以七部委12号令为代表的行政法规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另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让招标人定标,满足招标人的选择。所以,我常常说,招标机构在夹板中求生存,常常处于两难中。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定标权都应该属于招标人。
引用第11楼招标经办人于2007-08-29 14:51发表的:
严重赞同楼主观点,还我定标权!!!!!!!!!!!!!!
引用第16楼ansx于2007-08-31 22:41发表的: 定标权归招标人了还招个鸟标啊 !
引用第8楼c_xy于2007-08-26 20:42发表的:
我觉得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投标方式不仅适用于强制性招标(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也包括非强制性招标。应对这两种情形加以区分:
对于强制性招标,则其定标权不应归属于招标人。因为强制性招标,要么其资金来源来于国家资金,要么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才要求其采用招标方式。从立法目的来看,有必要从制度上有别于非强制性招标,如将定标权归于独立于招标人的第三方较好。当然,现在的法律是规定定标权归于招标人,但法律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当时还说是进步的,实践中确实也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也并非最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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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9楼gzztitc于2007-09-04 12:20发表的:
跟贴2
我听说,不能给予招标人决定权的原,主要是因为:这是政府采购或者利用国有资金的招标投标;招标人不是真正国有资金的所有人。
人们曾经把招标代理,比喻成“婚介”;把招标人比喻成征婚的一方;把投标人比喻成应征的一方。比喻是满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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