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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中心如何拯救招投标大市场 [打印本页]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8-31 13:42
标题: 采购中心如何拯救招投标大市场
【编者按】最近,部分地区建设招投标大市场的经验做法频频见诸于报端刊头,有人说大市场一统江湖,也有人讲大市场就是大杂烩,姑且不论功过是非,招投标大市场实实在在的存在似乎在发出一个强烈信号:采购中心快进来!

【正文】

  最近,部分地区建设招投标大市场的经验做法频频见诸于报端刊头,有人说大市场一统江湖,也有人讲大市场就是大杂烩,姑且不论功过是非,招投标大市场实实在在的存在似乎在发出一个强烈信号:采购中心快进来!究竟是进入,还是按兵不动,尚须细加思量。

争夺监管权

  目前,各地在建设招投标大市场的过程中作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模式不尽相同,具体名称各异,因而赋予招投标大市场的职能也是千差万别,有的地方将采购中心担负的集中采购职能全部纳入大市场中,有的地方仅将公开招标的业务纳入大市场,还有的地方处于观望之中。采购中心进入大市场后,有的招投标大市场运转顺畅、工作协调,有的地方则与法律相悖,部门之间相互掣肘。如某市设立招投标局,为正处级建制,行使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实质上的监管职能,同时还担负具体的操作职能;某市在当地设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中心,为正科级单位,下设工程招标交易部、药械采购交易部、政府采购交易部,招投标中心身兼监管、操作两职能。

  纵观各地的招投标大市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导致新的管采不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本身无监管职能,但是在进入招投标大市场后,可能无法避免地被蒙上监管的色彩,上述两例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二是形成多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在采购中心进入招投标大市场后,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由于招投标大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监管职能,结果对政府采购业务,大市场在管,财政部门也在管,互相在争抢管理权,扯皮现象较严重。笔者认为,第一,无论采购中心是否进入招投标大市场,无论采购中心的名称、级别如何,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职能、非盈利性性质和独立操作原则都不得改变;第二,无论招投标大市场的运作模式如何,政府采购不完全等同于招投标,尽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都应由财政部门担负,不得重叠,更不能移位。

  招标大市场的职能应定位为工程建设、药械采购、政府采购等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的事业性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基于这样的职能定位考虑,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业务完全可以进入大市场。招投标大市场的单位性质,既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也可仅仅是一个有形市场,但决不能是行政机关。

捋出4点好处

  采购中心进入招投标大市场的益处可以捋出4点。一是便于纪检、监察、检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实践表明,这些负责外围监督和现场监督的部门的积极参与,可更好地推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业务进入大市场后,可以进一步提高外围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是避免重复建设。大部分地区的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药械采购仍然是三分天下,各成一体。其实他们的招标采购的程序基本相同,由于招标机构分别依托于不同的部门,从总体上看,招标机构自身的运转成本和招标成本的消耗较大,特别是对采购总量偏小的市县而言,招标机构重复建设的浪费更为严重。三是有利于招标资源的整合。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已开展了多年且积累了一整套经验,政府采购要快速实现规范化和规模化,集中采购的操作业务加盟招标大市场无疑是一条捷径,可实现资源共享,包括业务操作人员、供应商库、评审专家资源共享等。四是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各类招标活动都进场交易后,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不同类型的招标业务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取长补短,便于形成规范有序、高效廉洁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

  当然,采购中心进入招投标大市场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如如何保障操作的独立性不受干扰、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如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的盈利性等。从长远来看,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采购中心应该进入统一的招投标大市场。

进入大市场不能一窝蜂

  面对招投标大市场的召唤,采购中心是全盘进入,还是有所保留,是作为内设机构,还是仅仅进场交易,是统一按标准收费,还是坚持非盈利性,各地在决定进入之前须慎重考虑,要坚持原则,因地制宜,不能一窝蜂。

  采购中心进入大市场,要做到“四个不变”,即政府采购的执行职能不变,集中采购的非盈利性不变,经济性的原则不变,不搞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有利于采购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变。

  此外,笔者认为,可以有4种备选方案供选择——采购中心作为招投标大市场的一个内设机构和交易部门;采购中心仍由政府独立设置,招标业务的开、评标在招标中心的市场进行;县级或采购规模不大的地级市可不设置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业务由招标大市场负责;以采购中心为主体组建统一的招标中心。
作者: 笑行    时间: 2007-8-3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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