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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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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烟雨朦
时间:
2007-8-31 15:05
标题: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大家各抒己见:《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31 15:40
看似简单,实际上不容易回答完全和正确的问题。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8-31 16:24
中国境内的招标肯定适用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31 17:57
恩.同感.如果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就是说只要是招标投标活动就适用招标投标法,
不管是自愿进行招标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
作者:
happy1
时间:
2007-8-31 18:16
同意rona的观点。但是法律真正能管得住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及其引发的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对于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及其引发的招投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人的弹性很大,名义上的“招标”、“招议标”、“邀标”各有特点、虽然程序不那么规范严谨,但操作起来很实用,招标人很乐意使用这种“招标”方式,招标人可以部分使用法律规定的部分程序。
作者:
小文
时间:
2007-9-1 10:43
我想问下上面三位前辈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两部法是什么关系了?
明明有部招投标法,指导招投标,为什么又要弄出部采购法?
作者:
rona
时间:
2007-9-1 11:16
我不是前辈,但我想说说这个问题.两法的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我建议你可以对比两法条文看一下,就能知道政府采购法的覆盖内容之多,从最开始的预算环节,到采购,后期合同履行与监督管理,信息反馈,是一个非常长的对国有资产的全面有效利用的法.
而招标只是其中一个可以适用的环节.招标投标法也只是规范其中的招标环节,订立合同的过程.
所以,我觉得如果非得说两法的关系,坚决认为招标投标法属政府采购法的子法.
当然,招标投标还包括那些非政府采购的自愿招标行为.
所以,两法有交叉的规制范围.
但是,政府采购法绝对是不可少的!
作者:
nice301
时间:
2007-9-3 08:40
两者有重叠的地方。
作者:
Iyouzi
时间:
2007-9-5 14:16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总之,《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范。
作者:
rona
时间:
2007-9-5 15:14
楼上百度之的...
我坚持认为招投标法所适用的只是这一环节
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也限于这一环节
所以,以前yqzgb提出的湖南大桥垮塌事件追究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如果在招标环节没有出问题,完全按招标法来操作的,那么就不能依据招标投标法来追究责任.
而应该追究到招投标程序完成之后的合同履行阶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9-6 11:31
对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跟贴 070906
烟雨朦 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以为,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很深入的问题,回答起来很不容易。
如果是考试的话,第7楼Iyouzi网友引用的那段话,也许可以作为标准答案。
但是,如果联系实际,我们会发现问题远不那么简单。
第一、简单的用通俗的语言概括,就是“凡是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肯定都适用。”
但是,由于没有定义,实践中有不少叫做“招标”的,是不都是《招标投标法》所指的“招标?
比如,著名的电视台“广告招标“;比如,土地的招标: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的招标;比如:药品招标;再比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命案招标”等等……它们都是真正的招标吗?招标投标法是如何在它们那里适用的?
第二、我们还有一个《政府采购法》。如何理解这两法的关系,也是不容易的。具体到一个项目,到底是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还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常常也是不容易分清楚或者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第三、如何“适用”的问题。
比如,具体到“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何招标?如何区分“强制性招标或者说“法定招标”与“自愿招标”,具体做法到底有什么不同?
由于有关的实施条例尚未出台,现在,我们多是结合国家有关部委的政令来“适用”和执行的。
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了许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不相同。国家的法令法规比较原则;各地的细则规定的具体。
如,国家发改委的3号令,规定的法定招标限额,简化的说,是工程200万以上;设备类100万以上。但是,也许各地的细则规定:工程50万以上;设备类30万以上。我们如何执行?
再比如,《招标投标法》第12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可是,目前有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是,招标人在指定的范围内“抽签随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我们又应该如何执行招标投标法呢?
…… ……
请大家深入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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