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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资格预审保证金”是否有法律法规障碍? [打印本页]

作者: happy1    时间: 2007-8-31 18:07
标题: 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资格预审保证金”是否有法律法规障碍?
在招标实践中,对于挂靠、围标想通过正常资格预审核的办法解决起来很难。
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资格预审保证金”是否有法律法规障碍?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31 18:39
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觉得全凭招标人掌握.
但是,这样就能解决挂靠跟围标吗?
觉得收资格预审保证金是加大了参与投标的成本,但是未必就能解决LZ提出的问题,相反还有可能由于成本增加
而限制竞争.
资格预审本身对招标人的影响不大,不必通过保证金来约束潜在投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9-1 08:46
这样做对限制挂靠、围标没什么用处。
作者: 小文    时间: 2007-9-1 09:51
首先挂靠、围标不好界定,你没有界定的依据,就算它交了资格预审的保证金,你也不可能随便没收!
挂靠、围标在工程招投标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损害了建筑交易市场,但是对于做招标代理的来说,有时不得不对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怎么说他多拉了两家单位过来,咱们多卖了两本标书,对于一些不太赚钱(对承包方而言)它们参与进来了,项目就不会流标!
资格预审是让合乎条件的都进来,进来了能不能中标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现在的限价,评标方法,都使得就算你围标,价格也不是你随便能抬高的
作者: rona    时间: 2007-9-1 10:15
同意楼上有关资格预审就是让合乎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进来的说法.
但是,LZ说的围标也可能发展成那种性质极其恶劣的串标,那时候不管什么样的评标限价方法
也于事无补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9-3 17:39
没有听说过。

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是一种惯例:如果投标方在开标后(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如果投标方中标后不签约;如果投标方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等等情况,买方(招标代理)可以没收其保证金。这样起到了保证投标的作用。

但是,资格预审,是找出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方,同意其参加投标。

没有说,如果他不参加,就要惩罚等等……

这样,“保证金”还能起什么作用?

楼主说的问题,似乎还是另想办法解决。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9-4 14:58
没多大作用,搞不好被别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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