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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两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zzjjj    时间: 2007-9-4 09:46
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的两个问题
做了几个竞争性谈判的招标采购,有以下两个问题想请教各位前辈:
1、竞争性谈判的各轮报价是否都可以公开?(在我们这里,除了公开唱报第一轮价格外,其余各轮报价是不公开的)而且本人认为那样更能促进竞争。我想从法规上找到相应的解释,到底是否可行。
2、怎样才能更好的避免竞争性谈判的首轮报价的漫天要价。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直接规定:超出所有供应商平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20-40%(或其他合理范围)就算无效报价。但又怕把好的设备拒之门外。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9-4 11:50
本帖似应发到政府采购分栏。

那样更便于讨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9-4 12:10
1 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因此报价等都不应该公开。
2 竞争性谈判供货范围,价格都可以调整,而且是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不怕漫天要价,只要几家供应商不是串通的就没问题。
作者: zzzjjj    时间: 2007-9-4 13:50
对于第2个问题,如果说有3次报价机会,为了迷惑其他供应商,我是否可以第一次报到天上,第二次报到地下,第三次才报出我的真实价格。因为这也没有什么条文说我的报价不合理。而且对于这个价格我仍可以自圆其说的。那样的话,招标公司和谈判小组在最终报价前对于各供应商的报价的评审工作不是白忙活了吗?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9-4 14:53
我这里的竞争性谈判和你那一样,只对第一轮报价公开唱出,其他报价是保密的,最后只公示成交价。
你提到的“在采购文件中直接规定:超出所有供应商平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20-40%(或其他合理范围)就算无效报价”这样做是不合规的,因为竞争性谈判是把最终报价做为评出成交供商条件之一的,所以其他的报价对评审结果没有效力,你不能加以规定。要谨慎!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9-6 15:35
引用第3楼zzzjjj2007-09-04 13:50发表的:
对于第2个问题,如果说有3次报价机会,为了迷惑其他供应商,我是否可以第一次报到天上,第二次报到地下,第三次才报出我的真实价格。因为这也没有什么条文说我的报价不合理。而且对于这个价格我仍可以自圆其说的。那样的话,招标公司和谈判小组在最终报价前对于各供应商的报价的评审工作不是白忙活了吗?

对于我操作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首先所有报价都是不公开的而且第一次报价后的报价次数并不事先定好。
只要谈判小组认为已经出现价格合理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了就可以结束了。如果在你报到地下的那次结束确认你成交了,你不是就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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