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来】
财政部门不宜审签采购文件
■ 刘德财
近年来,部分地区流行一种不成文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文件,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才能发布。其本意是以此为手段,加强政府采购事前事中监管,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质疑率、投诉率不降反升。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在标前审签采购文件,易引发多重问题,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
第一,超越了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权,易导致层层推卸责任。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编制采购文件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签字采购文件的做法,缺少法律支撑,实则超越了监管权限,属于违法设立的变相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采购文件通过了财政部门的审核签字,然而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被审查出来,应当属于财政部门监管失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用“财政部门负债审核签字”为借口,将责任转移给财政部门。
第二,易导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缺乏积极性。
实践中,部分地区的财政部门希望借助采购文件的事前审核,纠正采购文件中的倾向性、歧视性条款以及其他存在的问题。然而,采购文件的专业性一般都很强,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还涉及采购人针对具体项目提出的特殊需求以及技术参数等,财政部门或许对此并不精通。
此外,由于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审核尺度也不尽相同。有可能采购人认为采购文件合法合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却认为存在排他性条款或不合理因素。一旦出现分歧,采购人一般会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造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风险意识缺失,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三,易导致采购代理机构转嫁矛盾,不利于代理机构的专业化发展。
第四,导致财政部门权责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综上,笔者认为,应严格区分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落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当然,财政部门关于采购文件的意见建议可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考,但不宜完全照搬,更不宜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签发采购文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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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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