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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能否划分标段? [打印本页]

作者: whjun1978    时间: 2016-9-20 11:51
标题: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能否划分标段?
实践中,经常遇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采取分标段(包号)采购,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依据是什么?在政府采购法中好像无此类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9-20 12:03
只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0 12:40
合理划分标段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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