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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流标几次,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打印本页]

作者: 沉默是金    时间: 2016-9-21 12:40
标题: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流标几次,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本帖最后由 沉默是金 于 2016-9-21 12:41 编辑

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流标几次,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依据是什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1 12:40
采取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
作者: 沉默是金    时间: 2016-9-21 12:41
本帖最后由 沉默是金 于 2016-9-21 12:4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9-21 12:40
采取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工程建设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1 12:43
沉默是金 发表于 2016-9-21 12:41
政府工程建设

原本的采购方式是招标么
作者: 沉默是金    时间: 2016-9-21 12:4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9-21 12:43
原本的采购方式是招标么

公开招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1 13:10
沉默是金 发表于 2016-9-21 12:44
公开招标


两次招标失败后,报经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当然也可以自愿继续进行招标)。因为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当业主依法不进行招标时,则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具体采用哪一种非招标方式得根据项目特点以及该方式的使用情形。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9-21 14:45
四川的规定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经过审批部门同意,可以改为比选方式。
作者: 刘海桑    时间: 2016-9-21 16:24
实践中,很多地方要求代理请2位专家确认招标文件是否有不合理条款,若没有才能转为谈判等其他方式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9-22 09:38
本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二次招标失败后,可适用30号令第38条的相关规定报审或自行觉得不再招标。如属于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改用其他采购方式不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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