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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变更 投标人起诉招标人缔约过失【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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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9-26 16:49
标题:
招标方式变更 投标人起诉招标人缔约过失【转贴】
招标方式变更 投标人起诉招标人缔约过失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09-25 经济参考报 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郜国强
本报讯
因对招标公司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制造缔约障碍不满,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集团)和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9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7年6月8日,首发集团的“首都机场南线主线收费站收费大棚索膜结构工程施工”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应邀参加投标。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7月23日收到了首发集团招标代理机构华杰公司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邀请函。在邀请函中,华杰说因为只有两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造成项目流标,因此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并邀请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2007年7月25日上午参加谈判。
收到竞争性谈判邀请后,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先后于7月23日、24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时间太紧迫了,无法在短时间内制定报盘文件,是首发集团和华杰公司在故意制造缔约障碍,阻止上海太阳膜公司参加公平竞争。
可是,上海太阳膜公司的质疑没有得到首发集团和华杰公司方面的回复。上海太阳膜公司再次要求华杰公司将其公开招标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公布。出乎意料的是,首发集团回复称:本次采购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是流标引起的,由于原告未能及时参加竞争性谈判,评审小组评审认为,另外一家竞标公司——纽曼帝莱膜公司的技术方案可行,技术能力能够胜任本次采购项目,被确定为供应商。
上海太阳膜公司认为自己从2007年6月开始,为了能与首发集团达成合同,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最后却莫名其妙的淘汰出局,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一是此次招标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谷辽海认为,根据首发集团的招标预审公告,北京市机场南线资金来源于国内贷款、交通部补助以及业主自筹。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强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不得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来招标。
而首发集团代理律师高忠认为,由于采购人首开集团不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并且公开招投标已经结束。同时这个结果已经过公证处公证,现在再谈论招投标过程没有任何意义。
二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合适。
谷辽海认为,重要工程采购方式的变更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和当地政府批准,而不是由北京市交通委批准。而高忠认为,由于工期紧迫,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经过了北京市交通委的批准。
三是招标文件存在指定供应商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上海太阳膜结构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施工图纸大部分内容是投标供应商纽曼帝莱膜公司制作的,最终成交供应商也是纽曼帝莱膜公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共同串标问题。由于本次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指明了投标供应商纽曼帝莱膜公司,使其他投标供应商均被排斥在外。因而本次采购活动名为公开招标,实际上是暗中指定中标供应商。
高忠说,本次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施工图纸前期由纽曼帝莱膜公司设计,其余大部分是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
据悉,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9-26 17:50
"华杰说因为只有两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造成项目流标,因此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且根据七部委30号令"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此项目应该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且原审批部门应该也不是"北京市交通委".
"招标文件指明了投标供应商纽曼帝莱膜公司"很显然,是不合法的.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施工图纸前期由纽曼帝莱膜公司设计,其余大部分是由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而根据七部委30号令"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9-26 17:52
代理机构如此操作,简直是明知故犯!
关注中。。。
作者:
wangyang520
时间:
2007-9-26 22:11
代理机构在这个环节上只是起到甲方传话筒的作用,至于招标采取什么方式都是业主定的
作者:
klssssss
时间:
2007-9-27 08:38
个人认为代理机构并不仅仅是传话筒,如果是那样,岂不乐哉:代理费拿着,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对于我以上提到的几个问题,我认为代理机构完全可以"消除",即便是甲方要求,跟他讲明利害关系后,相信没有一个甲方还会愿意这样做,也没有一个甲方愿意出现现在的情况.如果代理机构当时稍微多考虑一些,如果监督部门当时多"监管"一点,这样的情况就不会出现.
在一些原则问题上,代理机构不能明知故犯,监管单位也不能有法不依或知法犯法,否则,必将吃苦果!
作者:
ioudanlan
时间:
2007-9-27 11:45
在整个招投标的过程中,代理机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代理机构作为业主的代理,为业主寻找合适的承包商,同时也是防止腐败,维护公平,公正的环节。
但是迫于代理费一般是业主支付,代理结构的服务必然是更多的是为业主服务。
从案件来说,代理机构的确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作为业主亦有重大的责任,
在编制标书中,代理机构不会参与技术文件的制作,首先是业主违规让投标人去参与标书技术文件的制作。
其次,监管不严,相关部门的审批故意放关。但是这是中国招投标的一个普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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