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 |||
类 别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 | ≤半天 | 500元/人, |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
>半天 | 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 ||
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 | ≤2小时 | 300元/人, | |
>2小时 | 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 ||
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 | 200元/人 | ||
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 | 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前两项执行。 | ||
广东 | |||
类 别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采购评审 | ≤4小时 | 500元 | 误工补贴:150元 (适用范围:未经评审项目采购活动失败,专家到现场后需回避) 交通费 1.本地评审不提供交通费,临时补抽的专家凭发票实报实销或提供适当交通补贴。 2.异地评审:城市(区)之间的交通费按大巴、城轨、地铁等公共交通标准计算,市内交通费可按出租车费标准计算。如安排接送,则不提供。 异地评审补贴:100~200元 |
>4小时 | 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到0.5小时不计算, 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按1小时计算 | ||
经评审后项目采购活动失败 | ≤2小时 | 250元 | |
>2小时 | 每小时增加100元 | ||
采购文件、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咨询 | ≤2小时 | 250元 | |
>2小时 | 每小时增加100元 | ||
四川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所有评审项目 | ≤1小时 | 250元 | 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应当根据路程远近,支付适当的交通费。交通费由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由使用单位免费提供食宿。 |
>1小时 | 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 ||
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 | 误工补助不得超过200元。 |
河南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
所有评审项目 | ≤3小时 | 400元/次 | 交通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活动所在地与专家注册居住地为同一地区(省辖市含所属县、市、区,下同)的,每人往返50元补助。不同地区,但属于相邻地区的,每人往返100元补助。不同地区,且不属于相邻地区的,每人往返200元补助。 | |
>3小时 | 100元/小时。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 |||
不能继续评标(评审)的 | 每人100元给予补助 | |||
辽宁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 ≤3小时评标时间 | 评标劳务费为300元 | |
>3小时评标时间 | 每增加1小时,评标劳务费增加10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600元; | ||
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 | ≤3小时评标时间 | 评标劳务费为400元, | |
>3小时评标时间 | 每增加1小时,劳务费增加10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 ||
对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3小时评标时间 | 评标劳务费为500元,每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服务类采购项目有预算金额的 | 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 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 |
服务类采购项目无预算金额 | ≤3小时评标时间 | 评标劳务费为400元, | |
>3小时评标时间 | 每增加1小时,评标劳务费增加10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
重庆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单个项目控制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 | ≤4小时 | 劳务费为400元 | 评标委员会组长另增加评标劳务费100元 |
>4小时 | 每增加1小时,评标劳务费增加5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600元 | ||
单个项目控制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4小时 | 专家评标劳务费为500元 | |
>4小时 | 每增加1小时,专家评标劳务费增加50元,每天评标劳务费最高不超过700元。 |
新疆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 | ≤4小时 | 每人300元发放。 | 一、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二、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三、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4小时 | 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 ||
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 | 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 ||
邀请外地专家 | ≤8小时 | 每人600元发放。 | |
>8小时 | 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 ||
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 | 按每人500元发放。 |
宁夏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所有评审项目 | ≤2小时 | 200元/人发放 | |
2小时<时间≤4小时 | 300元/人发放 | ||
4小时<时间≤8小时 | 600元/人发放 | ||
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 | 4小时<时间≤8小时 | 每人发放100元 |
湖南 | |||
类型 | 计费时间 | 评审劳务费金额 | 其他费用及补贴支付标准 |
所有评审项目 | ≤8小时(8小时工作时间内) | 400元/天 | |
≤4小时(评审时间不足4小时) | 200元 | ||
>8小时 (8小时工作时间外) | 每超过1小时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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