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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0多万的电子设备货物用询价采购方式有问题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10-17 16:08
标题: 30多万的电子设备货物用询价采购方式有问题吗??
一个单位的电子设备货物采购,30多万,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有供货商投诉,说这样采购方式不利于二次竞争!应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采购监管机构驳回,有道理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0-17 16:11
如果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购人可自己选择采购方式,电子设备采用询价我个人觉得没有不妥。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10-18 10:57
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方式不能任意选择,非招标的几种采购方式各自有自己的适用条件。
就该问题,主要判断电子设备,是否符合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条件。
另外请问,供应商投诉的目的是什么呢?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只是一次报价和两次报价的区别,供应商的来源是一样的。
附件:
74号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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