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发布 | |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10-21 11:35:25 浏览:39次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要求,结合我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二、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并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系统对接。列入本《目录》的交易活动,未实现电子化交易及信息化系统未对接成功的相关交易环节,集中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未达到国家及省建设标准及要求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可以直接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交易。 三、对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未纳入本地、本部门交易管理体系为由对交易活动设置非法定管理环节或限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列入本《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报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就近选择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场所进行交易。 五、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按照新的交易运行模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鼓励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七、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目录》,根据实际制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本《目录》将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要求及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 山西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
类别 | 项目 | 内 容 | 备注 |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 |||
由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 1. 建筑工程(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 ||
2. 市政公用工程(含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 |||
3. 机电工程(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 |||
4. 交通运输工程(含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城市交通工程、民用机场工程、隧道工程、索道工程、长输管道工程等) | |||
5. 水利电力工程(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 | [size=10.5000pt] | ||
[size=10.5000pt]6. 其他类工程 | [size=10.5000pt] | ||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 |||
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 | |||
三、资源类项目 |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由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 |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 全省各市易地有偿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 [size=10.5000pt] | |
四、资产类项目 | |||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 | ||
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资产处置 | 国有产权、股权、债权的转让;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处置;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租赁;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 ||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省级集中实施的罚没物品市场化处置 | 各类罚没物资、冲抵罚款物品、诉讼(涉案)资产、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品等 | ||
五、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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