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1楼Laochan于2007-10-11 15:38发表的:
一、赞同楼主高老的精辟分析。
二、楼主引人了“法定废标”和“约定废标”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否也可以用于拒绝投标文件中,即,“法定拒绝投标文件”和“约定拒绝投标文件”。的确,“法定拒绝投标文件”的情况只有一种。“约定拒绝投标文件”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唱标前能确认投标人没有提供投标保证金。
引用第20楼gzztitc于2007-10-30 11:36发表的:
划拉网友说道:
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学以致用:1、对于“废标”的说法,确实没有很严格的定义,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就是招标采购项目不成功,在工程建设项目“废标”的说法就太广了。到底谁的说法对,一直没有正式的说法。我们只能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理解“废标”。
2、对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2012-03-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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