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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证件有效期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0-25 11:36
标题: 关于证件有效期的问题
比如一个证件的有效期是7月,持有人也在7月前申报了续期,但是到现在为止,续期的证件还未下来,那么证件持有人还能用这个证件参加招投标吗?这证件是否还有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25 11:46
怎么好几个月了,还没办好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0-25 12:48
大力 发表于 2016-10-25 11:46
怎么好几个月了,还没办好

谁知道呢,主管部门
作者: 一鸣    时间: 2016-10-25 13:46
负责续期的行政单位可以出证明吧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10-25 14:46
负责续期的行政单位出证明即可。例如营业执照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0-26 09:21
公示期的及审核期的均非有效,除非收证单位(同时也是发证单位)出证明认可。道理很简单,你没有带行驶证,开车会怎么样?无非两种结果。你没有提交有效证件,也是两种结果,遇到熟悉的专家会被废掉,遇到不熟悉的专家,则模棱两可。
491  评标的十项原则是什么?
答:……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例如,案例5-25中部分投标人未提供社保或劳动合同而被废标,案例5-26中某投标人未提供劳动合同而被废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若投标人对评委所提出的其投标文件表述不清、前后矛盾或明显错误的内容不进行书面澄清,评委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论。例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若投标人不能及时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上述评审原则显然与法律诉讼中允许用一般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不同,也与法律诉讼中可以提交新证据以推翻原有的审理结果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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