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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转】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11-1 16:31
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转】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11-1 16:33 编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
  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6〕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指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3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按权限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3项报建审批事项,保留32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0项。


  (一)保留32项。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6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6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水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环境保护部门1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气象部门2项: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1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报审)。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发改部门配合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2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卫生计生部门1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和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园林)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权力清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整合归并的审批事项,各主管部门要按高效、便民的原则,明确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机构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对合并后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明确系统内的牵头部门或处室;合并后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并前单一审批事项的最长办理时限;合并后的审批事项,如涉及多个具体审批,应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


  (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对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报建事项实行并联审批,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认可代建单位在申报报建审批事项上的受托代理人身份。


  (三)各地应将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一次性书面告知"、"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 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意提高门槛、无依据的报建事项进行清理,确保政策制度执行到位。


  (五)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部分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报建审批事项,省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办理。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表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表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合并后事项名称
一、保留事项(32项)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2014年9月省政府令第27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7
省交通运输厅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
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
省交通运输厅
水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
省交通运输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航道管理机构
 
12
省交通运输厅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港口管理机构
 
13
省国土资源厅
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14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15
省国土资源厅
供地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市、县或上级人民政府
 
16
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7
省水利厅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18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9
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1
省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22
省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23
省煤炭局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省煤炭局(省能源局参与)
 
24
省发改委
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25
省公安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6
省国家安全厅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安全机关
 
27
中南民航局
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发改委配合)
28
省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29
省移民局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省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30
省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1
省人防办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2014年9月省政府令第271号)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2
省卫生计生委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
二、整合事项(24项整合为8项)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受县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12
省水利厅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3
省水利厅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4
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5
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6
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取水许可
17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8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9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
省文物局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1
省文物局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2
省林业厅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业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23
省林业厅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24
省林业厅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
军队有关部门
贯彻国防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
军队有关部门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8号)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1
省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3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
省气象局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5
省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http://www.hunan.gov.cn/2015xxgk/fz/zfwj/szfwj/201610/t20161031_3403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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