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教:竞争性**采购方式二次报价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11-3 09:10
标题: 请教:竞争性**采购方式二次报价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两类采购方式

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二次报价,请问:

1、能否规定,第二次报价必须低于第一次报价?依据是什么?
2、能否规定,第二次报价不能低于第一次报价的20%或者50%?依据是什么?

谢谢了。


麻烦写出依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3 11:22
问题1,现有法律文件并未明确最后报价是否可以如此规定,仅规定不得超出采购预算等限价,个人还是建议不要这样规定,限制自主报价市场调节机制,且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针对的项目大部分是采购需求不明确、技术规格参数不清楚尚未完整确定或者数量服务期限等未能确定导致预算不明确等项目,且经过谈判和磋商可以重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和合同草案等实质性条件都可以变动,采购需求的变更也很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成本、利润的变动。举例,比如某货物项目按照原本的采购需求提供的产品可能是个中档产品,经过谈判磋商调整需求后有可能变成中档偏上的产品,那么供应商根据重新确定的采购需求进行最后报价很有可能导致其心理承受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超过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所以一刀切的规定对采购结果也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问题2,不可以设定最低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这违反市场调节机制,每个供应商因为来源渠道、是否自主生产或提供服务、人员组成等等情况都不同,个别成本必然是不同的,不可一概而论,人为设定最低限价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也有明确的解释,在P105页
作者: 伊诺克菲    时间: 2016-11-3 11:25
不能规定吧,投标人报价是自由报价,投标人可下浮,可不下浮,,,,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11-3 12:58
如果谈判过程中发现由于服务方面条款等变化导致成本增高,投标供应商提高报价也不是不可能,但是我的建议是应当在标书中注明,如果二次报价高于一次报价应当给出书面原因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1-3 13:26
对于供应商报价无论是提高或是降低,都应该是其自主选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没有限制的理由。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1-4 16:36
主要是这样的规定没有什么作用,提前写上,供应商都会相应做好准备。只是形式上满足规定,同时最后报价前,供应商也可以退出谈判。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