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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举报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1-7 18:49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举报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案例:某一政府采购项目,从招标到中标过程中,没有任何潜在投标人提出任何质疑,投标人也满足三家以上,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一未参与本项目的公司向纪委举报说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有歧视性条款,指定特定厂家。纪委要求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没有指定特定厂家的证据,请问纪委的做法对否?如果这样可以,那以后任何人都可以不用去买标书进行质疑,等到中标后直接举报就行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7 20:31
没有看过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这个真的不好说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11-8 08:58
纪委的做法不能说不对,按说纪委最好将情况通报给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处理此事。有举报肯定是要管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8 09:38
纪委的做法没错,但是内容不对,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应该是举报人证明。
现行法律只赋予举报人举报权,没有处罚其恶意举报的罚则。
如果招标人怕惹麻烦,事先专家审核招标文件就行了。当然,成本上去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8 12:26
这不是纪委的事儿,纪委监察部门调查的对象是人(公职人员、党员等)。
这类涉及到政府采购具体活动或者业务的举报,应该转交给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1-8 14:33
财政部门也有接受举报的部门或窗口,可以举报给财政部门,这样处理的会快些。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8 20:01
纪委的搀和,使得投诉举报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真是乱上加乱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11-9 16:12
曹老师说的很对,纪  委一参合确实变得更乱。有些坏点的,不管啥证据,直接往纪委寄个信,就够折腾你好长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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