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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采购法第五条?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18 20:42
标题: 如何理解采购法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 自由 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这个帽子够大的,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对于地区和行业都不能有所限制。阻挠是不能设门槛,限制是不能打分。

那么,评审时的行业业绩就违法喽?


或者,我卖汽车的也可以盖高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19 08:49
我觉得有点想多了,就算是没有人阻挠、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当地政府采购市场,不还得面对当地及外地其他供应商的竞争,除了单一来源,没有人能通过合法途径,来保证特定的供应商一定每次都会成为成交供应商,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19 08:53
去阻挠唯一符合采购条件的外地供应商,他们到底是想采购成功,还是本来就不想采购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19 14:30
科学竞争是必须的 这也是公共采购的特点 不能一刀切看待问题 该条的关键点在于“本地区、本行业”
比如要求外地供应商参与本地项目必须经本地主管部门备案或在本地注册 登记 经有关部门许可 或者在本地设置分支机构等,又比如要求参与本行业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只接受行业内企业参与之类的要求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1-19 14:45
条例做了进一步说明哪些属于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不限制是不限制其参与,只要国家没有入门资质限制的,任何人都可以试试做,卖袜子的也尝试投电脑标。但能不能中那是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的事了。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1-19 16:34
本帖最后由 enigma 于 2016-11-19 16:36 编辑

政府采购法里的供应商应该指的是投标人,但很多集成或工程项目,投标人都是代理商,为了不违法,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避开要求投标人,转而要求设备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机构有注册分公司等,好一点的,就设置为评分项,狠一点的,就设置为资格条件,就算是唯一,质疑人也不好质疑,因为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唯一。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20 14:43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6-11-21 09:16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6-11-19 14:45
条例做了进一步说明哪些属于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不限制是不限制其参与,只要国家没有入门资质限制的,任 ...

能不能用电脑业绩打分?按你的意思是不能 法律似乎也是这个意思 因为卖袜子的肯定没有。

但是实践中都是如此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21 07:5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1-19 14:30
科学竞争是必须的 这也是公共采购的特点 不能一刀切看待问题 该条的关键点在于“本地区、本行业”
比如要求 ...

嗯,其实就是与本地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而已
作者: yhy198988    时间: 2016-11-21 08:55
限制应该是指采购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合法合规的要求以及限定品牌规避某些供应商的行为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11-21 11:17
高考语文绝对应提高到200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1-21 13:31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0 14:43
能不能用电脑业绩打分?按你的意思是不能 法律似乎也是这个意思 因为卖袜子的肯定没有。

但是实践中都 ...

业绩当然可以是评标标准,设定的标准只要不被条例定为歧视性条款就可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11-21 14:26
bidboy 发表于 2016-11-21 13:31
业绩当然可以是评标标准,设定的标准只要不被条例定为歧视性条款就可以。

用电脑销售业绩打分就歧视啊,卖袜子的肯定零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1-28 11:57
only1u 发表于 2016-11-21 14:26
用电脑销售业绩打分就歧视啊,卖袜子的肯定零分。

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定的条件最低限:没有质疑或不被成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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