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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放弃中标了…… [打印本页]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11-22 18:20
标题: 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放弃中标了……
公示期结束后,中标人放弃中标,请问招标人如果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需要进行公示吗?
请问各地做法都是怎样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22 21:22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是什么想法?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11-23 10:27
大力 发表于 2016-11-22 21:22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是什么想法?

了解一下,看看是不是各地都没有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23 10:42
第一次为什么要公示?跟别的地区公示或者是不公示有关系吗?想通过调查来借鉴别的地区哪方面的情况呢?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6-11-23 14:21
中标必须公示,不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作者: hyshanren    时间: 2016-11-24 17:25
公示是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并不是公示中标人,所以确定中标人不需要再来公示。
法规也是说放弃中标后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没有规定要公示。
作者: hyshanren    时间: 2016-11-24 17:27
公示期过了后就属于确定中标人阶段了,怎么可以又回到公示期阶段?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11-24 20:15
hyshanren 发表于 2016-11-24 17:27
公示期过了后就属于确定中标人阶段了,怎么可以又回到公示期阶段?

好的,谢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25 08:56
hyshanren 发表于 2016-11-24 17:25
公示是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并不是公示中标人,所以确定中标人不需要再来公示。
法规也是说放弃中标后招标 ...

非常同意,公示只是评标情况公示,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不需要公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25 09:13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1-25 09:19 编辑

在此提郑重醒各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不一样,大家一定要注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公示”制度,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了单一来源采购事先“公示”外,规定采取“成交结果采取公告”制度,对应的内容及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实践当中一定要注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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