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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6-12-5 15:28
标题: 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6 08:34 编辑
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该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内对该规定一直存在歧义,影响了对该规定的执行。《857号文》是一个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文件。因此,只有全面深刻地了解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才能正确理解该规定的内涵。
一、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的历史规定
《857号文》之前,有关法规都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既可以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也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该历史至少可追溯到公元1986年。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857号文》之前的实际收费状况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动放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只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1.1986年7月1日,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经审[1986]390号,以下简称《390号文》)。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
(笔者注: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系指,企业需要进口机电设备时,先在国内组织招标,看看国内的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如果国内的设备能够满足要求,不予批准进口;如果国内的设备不能满足要求,就准予进口。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实质上就是一种审查机电设备是否必须进口的办法。所以,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也称为“审查性招标”,即“以招代审”。可以说,中国招标是从“审查性招标”起步的。)
2. 1990年5月8日,物资部、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机电进口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物调字205号,以下简称《205号文》)。该文件规定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收费标准: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
1.委托招标服务费
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3.1992年11月,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又联合颁发了《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81号,以下简称《581号文》,重审按上述标准收取招标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笔者注,从1992年初开始,机电产品进口由国内“审查性招标”向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招标过渡。所以,《581号文》不再提及“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581号文》一直执行到2003年《857号文》颁发,执行了11年。)
二、曾经的“约定”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到,1986年至2003年《857号文》颁发的18年间,虽然法规规定,既可以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也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但是,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自动放弃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是只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就是曾经的事实,这就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并且得到共同的遵守,这就是三方当事人的“约定”。
三、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招标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服务的直接获益者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获益者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招标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遵循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的招标服务费称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的招标服务费称为“中标服务费”。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遵循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遵循了“谁中标谁付费”的原则。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与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样,都是无可非议、天经地义的。
可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中标服务费统称为招标服务费。
四、先天不足的《1980号文》
(一)《1980号文》全文
《1980号文》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二)《1980号文》存在的问题
1.缺乏政策的延续性,未充分考虑到以往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有关规定《390号文》、《205号文》和《581号文》等文件。
2.未充分考虑到以往17年的实际收费事实:招标代理机构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依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仅仅依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3.将中标服务费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混为一谈,以为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总之,《1980号文》颠覆了之前颁发的有关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规定,颠覆了17年来招标代理机构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历史事实。如果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总量,那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规定只允许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不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那就无视了曾经的有关法规,无视了曾经的事实,无视了曾经的“约定”。这对招标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三)《1980号文》震惊了全国招标代理机构
《1980号文》震惊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全国近百家招标代理机构联名上书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出《1980号文》存在的上述问题,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和现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继续维持现状,继续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四)《857号文》修正了《1980号文》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有关当事人认真研究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联名上书,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不无道理。并认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维持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现状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健康发展。于是,又颁发了《857号文》。《857号文》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不难看出,《857号文》基本上否决了《1980号文》正文的有关规定。
《857号文》是一个通知,该通知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发出的。但是,请注意,是代发。因为该通知的落款主体不是办公厅,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因此,该通知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通知,不是办公厅的通知,办公厅只是代发而已。
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由办公厅代为发出,是有一些客观原因的。当时正值部委机构改革,国家计划委员会易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当事人也可能有一些调整。让有关当事人为难的是,《1980号文》颁发还不到一年,有关条款还没有开始施行,就要作如此大的修改,甚至是否决,实在让有关当事人大伤脑筋。如何才能让《1980号文》的有关内容被体面地修改(甚至被否决)呢?经过一番犹豫和思考后,决定由办公厅代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通知《857号文》,文中的措词也是经过推敲又推敲,斟酌又斟酌。
五、对《857号文》的解读
(一)对“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的解读
《857号文》对颁发通知的原因作了说明,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个“有关方面的意见”所指,就是上述近百家招标代理机构上书中的意见。
(二)对“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的解读
《1980号文》存在的问题就在第二自然段。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正是招标代理机构联名上书中涉及的主要内容。于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果断地删除了整段内容。
(三)对“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解读。
该内容对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分别作出了规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这是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规定。此规定依然遵循了“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与《1980号文》中的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条保持一致,也与《1980号文》之前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要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必须向招标人收取。至于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实施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对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规定,是《857号文》的核心内容。此规定充分体现了《857号文》的政策延续性、务实性和艺术性,也充分体现了拟定《857号文》的有关当事人的智慧。
何为“另有约定”?难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真有什么书面或口头约定吗?当然没有。该“另有约定”的内涵如下:
(1)这个“另有约定”系指曾经的约定,不是说今后需要“另有约定”。
业内有人将“另有约定”理解为,今后若要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招投标三方当事人就得另签一个“约定”。这样的理解恰恰偏离了《857号文》的本意。设想一下,招投标三方当事人怎么可能就招标服务费签一个书面或口头约定呢?充其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招标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包含招标服务费的内容。但是,这绝不是《857号文》中所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上不可能有投标人的签署。
(2)这个“另有约定”,就是曾经的约定,就是曾经的有关法规,就是18年来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事实,就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三方当事人的共识和18年的遵守。
何为“从其约定”?从其约定,就是尊重曾经的有关法规,就是尊重招标代理机构18年的收费事实,就是尊重招投标三方当事人的共识和遵守,就是继续维持现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六、防止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
如上所述,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已有近30年的历史。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招标代理机构依规向中标人收取的是中标服务费,不是招标代理服务费。《857号文》的规定也并没有改变《1980号文》中确立的“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主体依然是招标人。只是在现实中,真正理解《857号文》内涵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然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是“从其约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如果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有关历史不清楚,对《857号文》出台的背景不了解,就难以对《857号文》的内涵有真正的了解,就可能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与中标服务费混为一谈,误认为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就是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认为,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债务转让或代为履行”。
笔者需要提醒各位同仁,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过程中,要防止投标人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如发现投标人有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的行为,就应该坚决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笔者在20多年的招标生涯中,曾无数次的阻止过投标人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的行为。
作者简介:钱忠宝,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16:13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6 08:38 编辑
总结帖子的大概意思:
1、中标服务费从来就没有被取消,所以一直可以收下去。
2、中标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是两码事,不能被混淆。
3、招标代理工作是一次性地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服务的工作,所以完成招标任务后,招标代理机构就可以分别向双方收取该两笔费用。
想想很美好,但我仍然不能说服自己支持。有能说服自己的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2-5 16:58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6 08:39 编辑
一、十分不理解《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招标代 理服务费的,其中第十条另有约定,也是关于招标代 理服务费的,怎么会变成中标服务费了?
二、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为了中标需要购 买标书、制 作标书,其已经付出了成本,其享受到的服务也是一样的,为何中标人需要多付 费?按照谁中标谁付 费原则,如果没有委托代 理,岂不是中标人还要给招标人付 费?
三、代 理最终是按委托协议为招标人服务的,其组织开标、评标包括为投标人服务最终是为了完成与招标人的合同。除了招标代 理 费外,收取中标服务费当然可以,也是需要招标人同意的,也是需要事先明确的,当然最终计入的还是招标人的成本。又想多收 费,又不让投标人摊入投标成本,合理吗?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6-12-5 17:01
不理解,钱老的意思!根据《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除的规范性文件里第551个就是这个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怎么现在突然间又谈起这个了!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6-12-5 17:02
终于发表出去了!一行字我改了n次,系统提示我包含什么文字!哈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2-5 17:10
发个回帖改半小时,连代 理都不能连着打,真是无语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6-12-5 17:10
个人理解,只要约定清楚,由谁支付都可以!支付多少市场决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当然你仍可以按照原来的计算标准来计算金额!但是不能标明“根据1980和857号文,.............”!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各位专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17:55
明月弯刀 发表于 2016-12-5 17:10
个人理解,只要约定清楚,由谁支付都可以!支付多少市场决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当然你仍可以按照原 ...
我很同意你的看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8:21
我记得楼主发过这方面的解读,呵呵,想想那些不敢收代理服务费的单位也真是让人无语,为招标人忙前忙后,连收取服务费都不敢提出;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他们的服务还配得上自己提出来的中标服务费吗?呵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12-5 20:30
对这段历史有了一个系统的解读和解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5 21:15
社会发展太快,20年前的事情都快当历史来讲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6 08:29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6 08:42
“谁中标谁付费”的原则,这是钱氏原则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6 08:44
市场经济下,居然还想奉旨收费,荒唐至极,简直不可理喻!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6 08:56
本帖最后由 1200问 于 2016-12-6 08:59 编辑
中标人直接承担与招标人直接承担,最大的区别是: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6-12-6 08:57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6 08:44
市场经济下,居然还想奉旨收费,荒唐至极,简直不可理喻!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6 09:00
天哪,一句话都会说是不良信息,怎么搞得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6 09:01
最大区别:中标人直接承担是有限的承担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6 09:02
没有中标人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6 09:03
招标机构就白干了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6 09:05
bob1511 发表于 2016-12-5 17:10
发个回帖改半小时,连代 理都不能连着打,真是无语
同样,晕倒,刚才从收藏夹就无法登录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12-6 09:14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 家 计 委
国家经贸委
财 政 部
监 察 部
审 计 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省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四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中介机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6 09:26
拿着明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大清朝的贪官,这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当然,对提升论坛的人气无疑是很帮助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6 10:19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文件已经废止,再讨论这个另有约定的具体内容,实质意义不大。况且对于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更合适的应当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明确,具体的支付标准和由谁在什么时候支付,而非主观臆断拿过往所谓的公序良俗来断定每个项目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都是这样理解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6 11:01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6 09:26
拿着明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大清朝的贪官,这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当然,对提升论坛的人气无疑是很帮助的!!
比喻相当的恰当,我咋没想到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6 12:04
zzj0102 发表于 2016-12-6 09:26
拿着明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大清朝的贪官,这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当然,对提升论坛的人气无疑是很帮助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6 12:58
几种意见结合在一起,那就是不管是现行的,还是过期的规定,都没有明确提到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现实情况是招标代理机构大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请问,问题出在哪里了呢?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12-9 14:00
列入精华贴汇总法规整理与理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12-9 16:15
该文的瑕疵是明显的,反对把该文列入精华帖汇总。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6-12-11 10:41
本帖最后由 Laochan 于 2016-12-11 12:06 编辑
heluhua 发表于 2016-12-5 20:30
对这段历史有了一个系统的解读和解密。
一、本论坛最近有人转发了《招标采购管理》2016年第9期刊载的卢海强的文章《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法律性质分析及实务操作要点探讨》: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extra=page%3D2
二、老朽前来凑热闹,特将2013年撰写的《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贴了出来。
三、《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一文曾发表于《招标与投标》杂志(2013年11月,总第4期)。文章的题目改为《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作了一些修改。老朽也在本论坛转帖了: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5%C8%A1%D6%D0%B1%EA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11 12:24
明月弯刀 发表于 2016-12-5 17:10
个人理解,只要约定清楚,由谁支付都可以!支付多少市场决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当然你仍可以按照原 ...
同意。谁支付都可以,多少由市场决定。
《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个人比较认可向中标人收取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是属于招标活动的特殊性吧。
过去的文件也在逐步修改和废止,了解历史沿革、了解文件来源对事物分析是有帮助的。
“中标服务费”也是过去式的词汇,虽然已经过去,但了解总比不知道强。
很感叹仅仅三十年就换了“朝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12 10:13
heluhua 发表于 2016-12-9 14:00
列入精华贴汇总法规整理与理解。
高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12 19:49
很多加入这个行列晚一点的同仁并不了解这项收费的历史,所以,应该知道并了解,包括各文件中所使用的名称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6-12-13 09:52
本帖最后由 Laochan 于 2016-12-13 09:53 编辑
大力 发表于 2016-12-5 18:21
我记得楼主发过这方面的解读,呵呵,想想那些不敢收代理服务费的单位也真是让人无语,为招标人忙前忙后,连 ...
大力先生:
想必你是没有做过招标代理,不知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艰难!
不是不敢,是收不到!
曾经,商务部文件1999年1号令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要交招标委托保证金,结果呢,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商务部文件删除该规定。于是,2000年的7号令就删除了该规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3 10:36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2-13 10:44 编辑
Laochan 发表于 2016-12-13 09:52
大力先生:
想必你是没有做过招标代理,不知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艰难!
不是不敢,是收不到!
谢谢,确实没有这方面的经历。
提供个人的理解,供指教:
单纯以工程项目建设为例,这种困境不仅是招标代理机构才会碰到,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承包费都有这种收不到、收不全的情况。但是,会有多少家从事勘测设计研究院、监理、施工的单位会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后来到单位付费?至少我极少听说过。
由后来单位付费,还说得冠冕堂皇的,唯有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我们把招标代理看成是一个行业,它缺少的是必要的自尊、自信、自强,而不是什么扯淡的资质、招标师、技术水平的高低,哈哈。
以您和高子正两位为例,当年刚开始接触招标投标的前两年,理论水平、技术能力、经验,肯定不如退休后的这些年不断的总结、交流后的状态,但是那时候没有抱怨、牢骚,工作会逼着你们向前进。通过高老师在社区里的自我介绍,直到退休还只是一位普通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从岗位来分析,同一个单位里面就有很多人比他管理能力更强、发挥的作用更多、影响更大。
说这些不是为了突出谁更好、谁更优秀,而是说明近年来我们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找到行业或单位的真正的问题、出路和对手,抓错了对象、通俗点说就是把经念歪啦,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14 14:27
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没有为第三方服务只为业主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不同,这也是咨询机构的特殊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14 14:30
很同意招标人付代理服务费,有助于提高招标代理的责任心和服务能力。
但是,确实这个是个历史,不是凭空想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4 15:20
王毅青 发表于 2016-12-14 14:27
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没有为第三方服务只为业主服务,与招标代理机构不同,这也是咨询机 ...
如果招标代理费用可以由监理人、承包人支付;那么,为什么勘察费不能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费不能由施工企业承担,监理费不能由施工承包人承担?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4 15:34
只是由于多了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就要中标人额外承担一笔费用,如果这个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就不需要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发包,相应就不需要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费用;请问,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费真的理直气壮吗?lol修建收费公路还得等路修好才收费,提前支付的招标代理费用是怎么回事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14 16:41
大力 发表于 2016-12-14 15:20
如果招标代理费用可以由监理人、承包人支付;那么,为什么勘察费不能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费不能由施工企 ...
你喜欢,你和你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特朗普支付都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4 16:55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14 16:41
你喜欢,你和你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特朗普支付都行。
特朗普不会投这种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15 08:44
大力 发表于 2016-12-14 16:55
特朗普不会投这种标
约定由钱老、高老、何版主、曹版主等等支付都可以的,若你喜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5 09:24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15 08:44
约定由钱老、高老、何版主、曹版主等等支付都可以的,若你喜欢
他们几位也都不傻,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5 09:59
大力 发表于 2016-12-15 09:24
他们几位也都不傻,呵呵
偶尔让好友相助送一两次,是情义;天天要人家送钱、处处让人家送钱,慢慢的就连情谊都没有啦,钱都不是白白捡来滴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6-12-16 09:27
大力 发表于 2016-12-15 09:59
偶尔让好友相助送一两次,是情义;天天要人家送钱、处处让人家送钱,慢慢的就连情谊都没有啦,钱都不是白 ...
版主高高高,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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