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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声音』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弄清的两个问题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2-6 08:47
标题: 『声音』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弄清的两个问题 【转贴】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6 08:48 编辑

『声音』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弄清的两个问题


2016-12-05 孟 [url=]e招标学苑[/url] e招标学苑


2016年11月26日,以公共资源交易为主题的两个全国性论坛在同一天召开,本学苑在28日对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主办的“2016中国公共资源交易年度高峰论坛”做了简介。

下面的内容是清华大学于安教授在人大论坛上所做发言的节选,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它们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十分关键。


第一个问题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交易合同最终的法律效力承担怎样的责任。第二个问题是公共资源平台建立后,如何才能做到放大原有制度中好的一面,而不是放大和巩固有缺陷的一面。


于安教授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工作,并曾担任《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


于安教授的演讲内容

非常感谢会议安排,也非常荣幸能跟同事们一起进行交流,因为时间有限,只讲几点我关注的问题,供各位参考。


这个交易平台的功能究竟应该怎么来确定?换句话讲,就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是不是会影响最终的成交效力?现在我们看到,平台以数字电文形式从事交易活动, 这个平台是提供一个信息系统,一个信息服务的平台,那么这就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最终的成交是不是要在这里完成?既然必须在这里完成,它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就是这个平台对于最终完成的交易负什么责任?如果平台本身的安全性有问题,影响了最终交易的法律效力,你承担什么责任,这个责任怎么确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涉及到交易双方的重大利益,而且现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说强制接入,是写的“应当”接入,这就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要求。我想讨论的时候,这个是个底线的问题。其他的作用发挥多大,比如说公开性、监督这些,都是延伸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就是现在这个平台可能会有两个方面的(放大)作用。一个是把原来制度的优点和原来制度利用的技术的改善,使得原来制度的优点得以更好的发挥,但是同时也会有另一个问题,它也会放大原来制度的缺陷。这两点都要看到。比如说,现在的土地出让的交易搞招拍挂,这个招拍挂是推高房价重要原因。是不是该用招拍挂来出让国有土地?我是觉得,招拍挂缺少应有的原则约束。不是说谁出的钱最多,这个交易就是最成功的。 这是公共资产的交易,应当遵循公法的规则,要考虑很多的社会政策。现在有了统一的,或者说三级四级的平台,有了更多人监督这个交易的过程,
更多的信息会被公开,那可能会对制度上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放大,近一步巩固。


我想还要考虑一个问题 ,我们提供平台的时候,制度的改进是不是也应该同时进行?你的优点和缺点,可能在这一个阳光式的平台下都会放大,这个作用就会超过原来你所看到的。

没有进入统一系统交易的时候,它是分散的。原来分散的主持者会来把握这个分寸。他可能对这个制度有自己的看法,他通过自己的操作使它能够把它压得比较低。那你现在进入了这个统一的平台,大家都按照一个规则(操作),那就有可能会把原来的缺陷进一步放大


还有像政府采购,大家都熟悉的一个领域, 政府采购跟国有土地的交易有类似的问题。政府采购的价格高,有合理的因素存在,也有大量不合理的因素存在,那么你进入平台以后,大量不合理的因素的作用也会放大。


我们说本来要有CPA的成本效益分析的效果,但完全按照成本效益分析适用的是经济学的原则,这对于公共资源来讲本身就不一定合适的。政府采购到现在都没有建立起一个成本的约束系统。在公开的竞争性的交易里面(招标是最典型的竞争性交易),缺乏成本约束底线的时候,把价格抬高是个必然的结果。

我们要能看到,(统一交易平台)由于公开带来公正,由于公开造就、推动、推高公正和公平,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原来制度上的缺陷——分散的决策不是完全没有优点的,统一的决策也不一定全是优点。


(本文根据录音整理,字句上有删节或编辑,未经于安教授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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