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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一名放弃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6-12-28 10:37
标题: 第一名放弃问题
项目为9月份项目,第一名签订合同后,公司调整无法正常供货,公司为国企,正好赶在人事变动,人事变动后不签字无法生产。所以想放弃

甲方采购的救护车,甲方现在还可以用第二名吗?

甲方如果可以用第二名,那么可以不处罚第一名吗?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6-12-28 10:55
 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那么能不能用第二名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28 11:08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12-28 11:39 编辑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得由财政部门实施。一味纵容只会导致行政不作为吗,助长供应商违法违规。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可以顺延下一位候选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是签订合同后拒绝供货,则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此时政府采购活动已经结束,如果出现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无效等情形,则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任务取消的除外。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12-28 11:24
我觉得既然已经签订合同最好按照合同违约执行。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2-28 11:39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那是合同法调整范围了,不能顺延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12-28 14:35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不好意思,误导了,不能再取第二名了


已经删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28 15:26
楼主,你觉得人事变动可以成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吗?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吗?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6-12-29 10:07
人事变动,不用签订合同,不用干活,不用领工资?若大家都可以不用领工资,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处罚了
签订合同之前,很多要交履约保证金,既然不履行,那么就不退履约保证金,因为这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2-29 10:40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2-28 11:08
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得由财政部门实施。一味纵容只会导致行政不作为吗,助长供应商违法违规。
中标人拒 ...

不能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吗?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7-1-4 12:04
国企?  嘿嘿,就这样能干的过私企才鬼了。好不容易揽上的活,就是人事变动一下,就不干了,就把法律架空了??想 爆 粗 口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1-4 12:31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1-4 12:3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6-12-29 10:40
不能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吗?


本案例是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招标采购活动已经结束,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情形,且合同已经签订,违法情形发生在履行合同阶段,中标结果早已产生,不会影响签订合同前的评标中标环节及结果。另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属于法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当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根据财政部18号令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以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处理。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还有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达成时,解除权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还包括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目标、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延迟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1-20 12:07
suibianjinru 发表于 2016-12-28 11:24
拒绝签订,可以顺延,现在是签订了 不履约,也可以顺延第二名?

招标的目的是签订有效的合同既然签订了,就不能顺延了,况且一般投标保证金都退还了,第二名也不受约束了……还是重新招标为好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1-20 12:08
1200问 发表于 2016-12-29 10:07
人事变动,不用签订合同,不用干活,不用领工资?若大家都可以不用领工资,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处罚了
签订合 ...

明显,履约保证金已经是合同履行阶段的约束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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