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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采必读』财政部:如何进行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转】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7-2-15 09:01
标题: 『政采必读』财政部:如何进行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转】
『政采必读』财政部:如何进行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2017-02-15 Shawn e招标学苑 e招标学苑


小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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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月10日起就《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话要说的同学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或发送电子邮件(tfszqyj@163.com)反馈意见,也欢迎在e招标学苑留言发表你的高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相比:

明确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除了要求实名署名,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还要求有明确的请求,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收质疑函的;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超过期限;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都可给予处罚。


供应商投诉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不再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的,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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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我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zqyj@163.com。



财政部
2017年2月10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word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已留言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2-15 19:36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6 08:47 编辑

期待正式出台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2-16 09:21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6 14:28 编辑

应该加上一句,处-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现在处-理投-诉和举-报有扩大化的趋势,不管问什么,一概全程彻查。比如投-诉a的问题,没事,但是查出b方面有点毛病,也重招。尤其是举-报的,不论时限和举-报人资格,一概彻-查,一点举-报成本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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