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资质和业绩不得写入招标文件 财政部厉整资格要求乱象 | |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17-02-17 18:23:17 浏览:38次 本网讯 2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7条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意见,其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比较引人注目,因为这两个项目都涉及到资质要求。 资质要求是政府采购中的老大难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手段限制排斥供应商”,而排斥供应商的不合理手段多出于资质要求里面。 计算机集成资质不得进入标书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中,质疑点是甲方将“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而这个资质已经被国务院取消了,因此不得用于政府采购。 因此认定作为资格条件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中药审评委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实际上国家取消系统集成资质已经接近四年了,但是很多招标文件里还用这个“鬼标准”约束供应商,而很多采购人和评标专家都没有发现相关问题。 业绩加分伤害中小企业 业绩是很多采购项目中的加分依据或准入标准,这样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实际上是违法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 中要求“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 业绩越高不是代表干的越好吗?采购人想要找水平最好的企业难道有错吗,而且这个业绩也与采购项目息息相关,都是物业管理啊,到底违反哪一条法律呢? 原来业绩要求是和中小企业保护的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冲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举报事项成立。决定中标无效,责令校验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非官方证书也能写入标书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 举报方还认为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这个要求就被驳回了,因为财政部认为,第一,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 第二,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认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由此可见要写入标书的证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证书的内容和采购产品或服务息息相关,第二,很多供应商有。 附件: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TXJ-010-2016138)投诉案作出的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009室 被投诉人: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药审评委)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代理机构: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03室 相关供应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其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药审评委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直接决定其他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药审评委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药审委会确定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东华软件中标违反了上述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贰级(含)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属于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中药审评委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中药审评委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中药审评委和天行健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对中药审评委和天行健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7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686-1641C288286Z/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货运北路18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举报人认为招标公告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其申请条件中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本项目服务内容为工作区相关的设施场地维护及消防安防物业管理等,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可以作为供应商报名资格的特定条件。同时,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中有6家具备这三个证书。因此,以这三个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上述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中标无效,责令校验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北京国际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罚。 2017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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