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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委员会只负责贴“合格”标签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7-3-15 18:59
标题: 评标委员会只负责贴“合格”标签
本帖最后由 wjjst 于 2017-3-15 19:01 编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不过最近实施的“沪府50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有所不同,感觉就是有些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就可以了,不需要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无需排序。
其原文是这样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定标】........“市、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

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上述一句话。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7-3-16 08:56
上海的做法很好!招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和尊重!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3-16 10:14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中的这一款自然是与上位法招投标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不一致。
        题外话,勘察、设计招标有多少不是走形式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7-3-16 10:22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6 10:14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中的这一款自然是与上位法招投标实施条例中相关条 ...

首先,是《条例》与其母法《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在这点上,《条例》是违法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3-16 10:52
Laochan 发表于 2017-3-16 10:22
首先,是《条例》与其母法《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在这点上,《条例》是违法的。

您这个首先就不能认同啊,条例是更加细化了,没有与招投标法不一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3-16 11:47
Laochan 发表于 2017-3-16 10:22
首先,是《条例》与其母法《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在这点上,《条例》是违法的。

严重同意你的真知灼见!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3-16 11:50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6 10:52
您这个首先就不能认同啊,条例是更加细化了,没有与招投标法不一致。

择优,条例给招标人这个权力了?当然是应该按照排名顺序确定,而不是所谓的“择优”,"择优"其实就是随意确定,明摆着就是糊弄。
作者: lvhm99    时间: 2017-3-17 10:44
支持支持,地方很多法规真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曲解上位法的本意。招标的本意是优化选择的过程,地方法再进行择优实际是取消了招标优化的选择过程,把选择权重新夺回到招标人(业主),国家的行政管理真的是这么被弱化了吗?连法律都不能自保。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3-17 10:59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3-16 11:50
择优,条例给招标人这个权力了?当然是应该按照排名顺序确定,而不是所谓的“择优”,"择优"其实就是随意 ...

择优还是寻租,这是一个问题。如果按招标人意愿编制的招标文件评审得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最后被招标人自己否决,这是择优么。按照评审标准得出的第一名不科学、不好,招标人看不上,主观认为不优秀? 主观认为第二名或者第三名更优秀的话,自打自脸。与其如此不如不招标、不竞争,或者回头想想是不是招标文件编制的有问题,导致招标人认为较好的投标人没能获得第一名。另外招标人认为某投标人好,他就真的好么,这种主观认定的好是怎么得来,市场调查、国家评选还是推杯换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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