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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国资转让现关联交易:涉事方均回避推责 律师指操作违反禁止性规定 华夏时报 有谷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7-3-26 08:40
标题: 广西国资转让现关联交易:涉事方均回避推责 律师指操作违反禁止性规定 华夏时报 有谷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26 08:55 编辑

广西国资转让现关联交易:涉事方均回避推责 律师指操作违反禁止性规定


作者:夏申茶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7-3-24 19:29:30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中标前后修改实质性条款也有禁止性规定,若上述交易违反规定,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则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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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夏申茶 南宁报道

位于广西南宁主城区一块面积为38亩的土地,在通过股权交易方式转让过程中,疑似存在违法违规操作,导致这一国有企业资产落入特定中标方手中。

《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日前刊发调查报道,披露作为土地转让方的国有企业,与中标方的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涉嫌关联交易。此外,在完成竞拍后,中标方与转让方签约条款,与竞拍要求严重悖离,涉嫌修改实质性条款。上述疑似作弊丑闻,引发社会关注。不过,涉事项目转让方及其上级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中介平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均回避责任,称相关交易“符合规则和程序”、“不存在违法交易的情形”。

国内知名招标投标法务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中标前后修改实质性条款也有禁止性规定,若上述交易违反规定,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则转让行为无效。

有参与竞拍而落榜的企业负责人已经对此展开举报,要求广西自治区有关方面介入调查,追究不法,净化广西投资环境。

国企土地资产转让隐藏多处违规

2016年5月24日,广西南宁公路运输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对外转让全资子公司南宁格森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宁格森”)100%股权。最终,挂牌价为2818万元的标的,被南宁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宁汇福”)以7378万元的价格获得。珠海某旅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某公司”)的报价为7358万元,比前者低20万元。
转让标的南宁格森最核心的资产为南宁大沙田开发区14区的土地,面积约为38亩,地块性质为出让地。据了解,开发公司是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全资子公司,为国有企业。

但令人惊讶的是,《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调查发现,在2016年5月24日股权转让完成之前,国有企业性质的南宁格森的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赵博生,与中标方南宁汇福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为关联交易。而从股权结构可以看出,南宁汇福为民营企业。股权完成转让,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向民企转移。

除涉嫌关联交易之外,本报记者获得的一张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出的催款通知显示,直到2016年8月2日,中标方南宁汇福仅支付了40万元。而根据竞拍要求,中标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即应在6月27日前完成支付。
前述参拍落败的珠海某公司随后以该交易违法违规为由,举报中介平台及转让方串谋作弊,排斥外来投资者,此案由此被曝光。《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刊发相关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3月18日,涉事单位之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其官网上以声明形式回应此事。交易所称,开发公司对外转让全资子公司南宁格森股权,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后,由转让方开发公司委托交易所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转让。2016年5月24日经116轮次的激烈竞价后,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该交易项目最终由南宁汇福依法受让,不存在任何内部操作、违法交易的情形。并称本报报道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本报记者曾暗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并就转让方、中标方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等问题提出质疑,具体负责此事的交易二部负责人钱女士确认对此不知情,并称若有异议应找转让方交涉。而本报记者从开发公司处获得证实,截至3月13日,股权交易所尚未向开发公司转付交易款项。

声明并未回应上述“涉嫌关联交易”、“重大信处未披露”、“中标后修改实质性条款”等关键问题,也未回复本报记者在3月17日以公函发出的采访题纲,如交易所时任董事长帮助中标方转卖项目是否属实、交易所为何至今不向开发公司转付款项等。
对于中标方延迟付款的问题,交易所在声明中称,其义务在交易双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和《股权交易合同》后即结束。对交易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包括逾期付款等情形,应由转让方及受让方(中标方)按约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处理。交易所没有权利和义务介入合同纠纷。

3月21日,转让方上级单位广西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给本报的回函中表示,交易符合相关规则和程序,国有资产未受损失。复函也未对采访函中提及的关键违法违规事实予以回应,如为何对参拍企业设置“须有道路运输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等。

而转让方开发公司法宝代表人郑海平表示,若举报人认为交易违规违法,可以向交易所的上级单位反映,运管局无权取消交易。

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务工作的谷辽海律师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能否向关联方转让需要审核;国资向关联方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谷辽海律师还表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在他看来,支付时间是影响拍卖价格的关键性条款,如果在合同签订时发生修改,则构成实质性修改,涉嫌违法。

谷还表示,实质性修改合同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严重侵害了当时参与竞拍而没能胜出的所有企业的平等竞争权利。对于关联交易,他表示,很多国资拍卖呈现的关联交易,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竞争,严格来说,有利益冲突的必须禁止参与,否则是对公平竞争权利的侵害,也容易滋生贿赂等腐败行为,同时也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我也感觉你们很冤”

在中介平台与转让方及其上级单位均回避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同时,《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南宁格森的土地与其法定代表人赵博生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且租赁价格很低。

记者获得的一份租赁协议显示,南宁格森将其名下国资性质的土地4500平方米,以每年9万元的价格租给“南宁市大沙田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后者的签字代表为“赵博生”。工商资料显示,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及南宁汇福均为广西顾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赵博生在南宁格森、南宁汇福、南宁市大沙田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形成交叉,并涉及国资性质土地的内部租赁、转让,这均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国资利益的情形,希望有关方面予以调查。”举报人周坚(化名)表示。

此前,本报记者曾随周坚面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广西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郑海平。对于举报人的不满情绪,郑多次表示“我也感觉你们很冤”,并建议周向交易所的上级单位反映。

对于南宁汇福中标后一直拖延支付成交价款一事,郑称此举令开发公司很被动。他称曾有取消合约的动议,但因合同中有惩罚性规定而作罢。“合同取消不了,因为合同里对延迟支付有缴纳滞纳金条款。”郑还表示,中标方为此支付了滞纳金,至于多少则不便透露。

郑海平确认,中标方直到去年12月才将款项支付给交易所,但后者至今(3月13日)未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公司。“我们曾表达态度,也向有关方面写了申请,甚至有起诉的想法。”他说。

据了解,被转让的土地将被规划为地产项目。对此,郑海平称并不关心。为何在竞拍条件中要求参拍企业拥有道路运输企业资质?郑海平表示,在上报有关方案时,设置的限制条件更多,后来有关部门审核时基本上删掉了,只留下少数几条。在周坚的再三追问之下,郑反问:“这个设置对你是有利的啊。”周坚予以反驳,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在举报人看来,如果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该项目的成交价或远超此前的价格。也就是说,这其中有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对于租赁价格畸低的问题,郑称他无法处理。而在谈话过程中,郑还多次表示“恨不得半夜把这个法定代表人去掉”。

据悉,周坚已经向广西自治区交通厅进行了举报,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回复。他表示,有理由怀疑交易所与项目转让方存在某种默契,由交易所严格审核资质,在有限的范围内完成竞拍,而中标方有明知底牌的情况下,最终摘得项目。对于外来竞争者而言,显然是被玩弄了。对此,他们将继续向有关方面进行举报,要求调查真相,追究不法。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注 色彩加黑,是本人加瞄的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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