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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对于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y50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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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hzyfk007
时间:
2017-3-28 14:52
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对于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y502.com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购罚决字〔2016〕第25号
当事人:林建军
身份证号码:410105195607154919
本机关于2016年9月19日,根据举报对中原工学院南区体育馆LED灯光设备采购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5〕2309号-CZ)政府采购活动立案调查。
经查,你作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本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4.3项规定:“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郑州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技术部分照抄招标文件要求。对此,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该公司无效投标处理。
二、郑州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书/检测报告”产品型号、投标文件所附彩页产品型号以及样品彩页产品型号相互之间不一致:(一)投标书中“货物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产品型号分别为:RT-T810-008、RT-FG02-120-NO1、RT-FG02-200-NO1、RT-GK02-120-GO1、RT-GK02-180-GO1;(二)规格书/检测报告型号分别为:RT-T810-008、RT-FG02-120-NO1、RT-FG02-200-NO1、RT-GK16-120-GO1、RT-GK16-180-GO1。后两项型号与前款型号不一致;(三)投标文件所附彩页产品型号:前两种为YT-006大功率聚光工程专用投光灯(共五项技术指标,除功率与尺寸不一样外,其它三项指标一样)、另外两种为YT-005大功率工程工矿灯(因无型号标识,故按与样品最近似品种列示);(四)样品所附彩页产品型号分别是200W-2透镜、300W-3透镜、400W-4透镜、600W-6透镜及三柱150W、四柱200W等。因样品无标牌、合格证上无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和型号等,样品彩页中没有四柱散热管样品实物图片,两种放置在样品箱子中的卡片式合格证与制造时间不干胶贴也有差异。
该公司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书/检测报告”产品型号、投标文件所附彩页产品型号、样品彩页产品型号相互之间不一致,但你对上述情况没有审慎处理。虽然你对样品满分20分扣6分,但没有就此签署评审意见。
三、招标文件五种产品均要求“灯具均需提供厂家出具的灯具参数检测报告,并加盖厂家公章,参数报告应显示灯具功率,显示指数,功率因数,色温,光效”。但郑州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是制造商自己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有两款与投标产品(LED工矿灯1,型号RT-GK02-120-G01与LED工矿灯2,型号RT-GK02-180-G01)无对应型号的检测报告(见第二项(一)与(二)对比说明)。按招标文件*号偏差打分规定,一项应扣4分,共5处,应扣20分未扣。
四、招标文件第六章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10.1LED泛光灯须提供芯片原厂商的授权书”。郑州方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书(7.11.4项)是普瑞公司授权给深圳市光脉电子有限公司的,没有针对投标产品制造商使用芯片的授权书,投标产品制造商也没有所使用芯片来源的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号偏差打分规定,一项应扣4分,共4处,应扣20分未扣。
针对上述问题,你仍给该公司技术参数部分打了满分(满分35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dy502.com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询问笔录和样品为证。本机关于2016年10月9日对你发送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了陈述书,没有否定违法事实,陈述书中关于专家评审行为与询问笔录中“评审专家没有分块打分、协商打分”的情况也自相矛盾,对没有依法评审还存在错误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和第五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在本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态度。本机关对你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评审意见无效;
二、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三、退还河南省科教仪器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所发评审费。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开据的《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通过交通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缴入省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6日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17-3-29 14:51
禁言?咋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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