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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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关键词 | 条款描述 | 条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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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资本、 注册地 |
| 强制性 | |
2 | 业绩范围 | 限定投标人具备××地域经营业绩、××行业业绩、××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 | 强制性 | |
3 | 财务状况 | 限定投标人的企业财务状况,如利润、 纳税额度、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 | 强制性 | |
4 | 所有制形式 | 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 独资、合资、合作等
| 强制性 | |
5 | 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 以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或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标准(进口产品除外)。
| 强制性 | |
6 | 入围名单、 名录库 | 限定投标人具备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
| 强制性 | |
7 | 企业资质证书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欧盟认证或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等
| 强制性 | |
8 |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釆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 强制性 | ||
9 | 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资质和证书做为资格条件 | 强制性 | ||
10 | 技术能力 | 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技术资格证书做为资格条件或对技术人员证书的要求与项目无关的 | 强制性 | |
11 | 设置两种(含)以上资格预审标准 | 强制性 | ||
12 | 从业时间 |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强制性 | |
13 | 从业等级标准 | 要求达到与釆购金额不匹配的从业等级标准(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 | 参考性 | |
14 | 经营范围 |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标准(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除外) | 参考性 | |
二、评分办法 | ||||
15 | 指定评分 | 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为评分条件 | 强制性 | |
16 | 资格条件、企业规模 | 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强制性 | |
17 | 地域性业绩 | 指定地域性业绩(省级、市级、县级)为评分条件 | 强制性 | |
18 | 进口产品 | 以进口产品或配件为由加分 | 强制性 | |
19 | 模糊表述 | 提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强制性 | |
20 | 售后承诺 | 将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授权函和代理商做的售后服务承诺作为评分条件。 | 强制性 | |
21 | 业绩 | 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的,要求地域性业绩 | 强制性 | |
22 | 评标标准 | 釆购文件中未写明或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强制性 | |
23 | 检测报告 | 将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强制性 | |
24 | 国务院明令取消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企业资质作为评分标准的 | 强制性 | |
25 | 优惠条件 | 对优惠条件设定加分项。 | 强制性 | |
26 | 非国家强制认定 | 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评分因素 | 强制性 | |
27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不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 参考性 | |
28 | 奖项、证书 | 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 | 参考性 | |
29 | 分值设置 | 采用综合评分时,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 服务需求无关。 | 参考性 | |
30 | 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 参考性 | ||
31 | 技术、服务需求、加分 | 釆用综合评分时,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 “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参考性 | |
三、采购需求 | ||||
32 | 专利证书 | 对采购产品指定专利证书 | 强制性 | |
33 | 指定品牌 | 对釆购产品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 | 强制性 | |
34 | 知名、一线 | 要求产品是“知名、” “一线”等品牌等不明确的釆购需求表述 | 强制性 | |
35 | 赠送 | 要求赠送物品、物件 | 强制性 | |
36 | 培训考察、 培训 | 要求向釆购人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 | 强制性 | |
37 | 售后服务 | 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强制性 | |
38 | 指定制造商 | 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 商标、名称、设计等 | 强制性 | |
39 | *号标注 | 一个采购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和重点标识的地方在10个以上,单个产品在5个以上 | 强制性 | |
40 | 资质、资格、 认证 |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强制性 | |
41 | 检测报告 |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 强制性 | |
42 | 以协会及非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结果作为技术参数标准。 | 强制性 | ||
43 | 接口、开关 | 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 强制性 | |
44 | 奖项、荣誉证书 | 将奖项及荣誉证书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 强制性 | |
45 | 唯一参数 | 采购的单一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采购非单一产品釆购项目,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品牌不能达到3个以上 | 强制性 | |
46 | 签订合同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 强制性 | |
47 | 样品 | 对己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和专业检 测机构检验并具备检测报告的产品或书面描述能够叙述清楚釆购需求,不需主观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要求提供样品的 | 强制性 | |
48 | 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 | 参考性 | ||
49 | 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 参考性 | ||
50 | 交货期 | 对生产周期长的产品缩短交货期限。如要求家具、订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小于或等于30天等 | 参考性 | |
51 | 技术参数 | 技术参数要求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准 | 参考性 | |
52 | 技术、商务条款 | 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关 | 参考性 | |
53 | 业绩 | 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釆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 参考性 | |
54 | 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 | 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书原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等(进口产品除外) | 参考性 | |
55 | 测试、演示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 参考性 | |
56 | 重量、尺寸、 体积 | 将釆购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 参考性 | |
57 | 付款、售后、 验收 | 苛刻的付款条件、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及不明确的培训要求。 | 参考性 | |
四、其他不合理条件 | ||||
58 | 其他不合理条件 |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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