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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竟然拒绝新创企业,创业者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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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4-20 09:39
标题:
政府采购竟然拒绝新创企业,创业者欲哭无泪!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0 11:01 编辑
政府采购竟然拒绝新创企业,创业者欲哭无泪!
政府采购法要拒绝新创企业吗?
- 今日头条(
www.toutiao.com)
http://www.toutiao.com/i6410534770459034113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4-20 09:51
作者语文没学好。
法律里明确说,是 依法 纳税的记录。也就是说,只要法律要求你有纳税记录的,就要有。但是如果刚成立或免税,没有记录的。当然就不用了。但是你要举证说明。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4-20 10:07
only1u 发表于 2017-4-20 09:51
作者语文没学好。
法律里明确说,是 依法 纳税的记录。也就是说,只要法律要求你有纳税记录的,就要有 ...
看看《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你能提供纳税材料了吗?只能提供不纳税的材料。那只是你个人的理解,不是语文没学好,你个人按照自己的想法理解,想当然罢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4-20 10:2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0 11:04 编辑
在政府采购法修改前,编制采购文件时是不能随意更改法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将有纳税记录改为无纳税不良记录,我们没有这个权利。
建议在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借鉴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纳税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目前不需缴纳税收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只能折中,尽量完善评审标准和要求
作者:
aaxx
时间:
2017-4-20 11:02
依法 缴纳 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相 关 材料 ,应该也可以理解为 依法免税的也是合格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4-20 11:28
法是没有要拒绝新创企业,片面理解法条或是有意要拒绝新创企业才造成了限制。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4-20 15:29
(1)我查了一下和学员讲课的PPT,法律(狭义)的特征之一是“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所以,《政府采购法》这样规定没有问题。
(2)为了操作,通常需要实施条例配套,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在实践中,招标文件等采购文本有的会注明某些要求(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以及对新成立的企业的要求
所以对法律的理解不能片面。
真正对新企业的挑战是,业绩分数为0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4证齐全的要求
以及对新产品,甲方怕当责任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4-21 11:27
对,不可以乱讲,含糊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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