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实施条例和采购法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打印本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4-21 11:45
标题:
实施条例和采购法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各位朋友,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答复时间是七个工作日。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答复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我们到底依哪个为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4-21 12:11
二者没有冲突,您提到的答复七个工作日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关于质疑答复期限,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须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询问答复期限。而质疑与询问是有一定区别的,质疑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而询问却不一定是采购活动致使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当对于某些内容不明或不理解或有其他问题都可以提出询问,询问可以不是书面形式,但质疑则必须是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针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包括对于询问的答复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楼主需要了解下询问和质疑的区别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4-21 13:0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4-21 12:11
二者没有冲突,您提到的答复七个工作日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关于质疑答复期限,同时政府采购法规定须及时答复 ...
ok,总的看来,实施条例是法律的细化和延伸,不会在大是大非上与之抵触滴。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4-21 14:51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