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重新采购:即本次项目采购结果无效,相关流程均需重新走一遍,如需要重新制作采购文件,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磋商邀请、询价邀请、单一来源邀请等,其范畴要更大一些,包括了重新评审这一环节。
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复核只严格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只能是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经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现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