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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7-5-10 08:52
标题: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08:57 编辑

深入思考:为什么要有两种评标方法
引用旧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9 10:14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7F9D.tmp.png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gzztitc 高子正


那是我最后任总版主期间发表的意见,反映了依照法律法规回答问题的做法。


但是,我辞去总版主职务,却深入思考问题 :为什么要对同样的问题,选择不同的方法 换言之:同样的招标项目,却要选择不同的评标办法 ?一般,人们选择 :经评审的最低中标法(最低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俗称 :打分法)。


参考 文章 :(评标办法解析2017-05-04 小招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特殊情况下,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算,一般是加价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缺点

1、事先(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比如,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技术上的正偏差(高水平的技术因素,加价因素也只有0.5%,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


备注 :色彩是本人加瞄的 。高子正


仔细分析 :为什么选择 综合评标法

采用此种办法是 大多数 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


是不是 它有上术许多缺点,但是,它最能体现 买方(业主)的原来意愿,避免使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这是很矛盾的。一不小心,就违法违规了。


至于说,【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也不能成为理由:参加评标的,大多数是人们称之“专家的”,难道不应该要求高一些吗 ?


其次,是招标人要这么分类,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他们这么做


再次,而最低价中标 ,(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我觉得,所谓 :优质优价不是理由 :你要价格占30%,你完全可以:特批不招标,甚至,采取 有限招标的办法 呀 ?

唐老师反复强调的,就是【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另外的话,大家知道,中国的招标投标,早年,吸取了世界银行的不少经验。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经历过天津市的两个世界银行大项目,一个是天津市工业发展项目(包括造纸、朔料、纺织、印染等)一个是城市发展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工程,环保和城市交通管理)。总额 2.4亿美元。作为 天津市进口审查办与招标公司合属办公,我们经历了4-5年。


回顾这段历史,我很奇怪 :竟没有遇到 围标、串标的问题 ??

是我少见多怪,还是 世界银行项目,就很少遇到 围标。串标 ??为什么 ?


请大家指导、 批评指正 !!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0 10:07
怎么感觉看着很乱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5-10 10:21
谢谢分享,静待下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5-10 10:41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10:50 编辑

唐广庆 发表于 2017-4-25 15:40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7F9D.tmp.png
再谈投标人三家以上有效标只有一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投标人数量上讲是否 ...

我有点 不同意见 。

总的说,这个招标,不是国际招标,可能,采取的是 综合评标法。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三种涉及到 串通投标的问题。(见 39条,40条;41条)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而本案中,有5家被废标,数额较大,。

这样,无论剩下的是一家还是两家,都难保证竞争力。

我主张:

   该全部否决,重新招标;并不让参加过串通投标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上述分析,有点问题:

首先,由于原来的楼主介绍情况不明确,我们很难得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结论,如果强制性说招标人参与了串通招标投标,没有事实或前提作为支撑,是对招标人做出的有“罪”推论,不推荐这种分析。


其次,发现或判断串通投标的是那些单位或个人,发现后怎么处理的,我们也不知情,呵呵


再次,如果是招标人代表确实参与了串通投标,那么,就不该允许招标人直接再次招标,招标人自身的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之前,重新招标的话,还有可能是与新的投标人再次串通投标,问题就会周而复始、越来越乱。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串通投标与采取哪一种评标方式或者说是方法,没有必然关系,非要把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解决,会加剧解决问题的难度或者是复杂程度,呵呵。

建议,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7-5-10 10:48
只要有人,什么方法都不顶用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5-10 13:58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0 14:02 编辑
qq245867721 发表于 2017-5-10 10:48
只要有人,什么方法都不顶用

是的,单纯说人、说事情,怎么着似乎都有存在的理由或价值,我们需要统一到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口径上来,呵呵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7-5-11 15:11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1 18:43 编辑

请教:一楼文中:“......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

是要达到执行国内优惠评标政策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7-5-11 18:47
rongnianwang 发表于 2017-5-11 15:11
请教:一楼文中:“......比如,在国际招标中,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15%的“加 ...

是指 :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供货者,与直接进口的比较,可以 记算成加价 15%。

但是,实际价格不变。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7-5-11 19:02
gzztitc 发表于 2017-5-11 18:47
是指 :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供货者,与直接进口的比较,可以 记算成加价 15%。

但是,实际价格不变。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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