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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资格后审违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2 17:14
标题: 政府采购资格后审违法吗?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22 17:24 编辑

一般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要求对中标人的资质文件及技术支持文件进行查验审核,一旦虚假则取消中标资格。
这个要求是否违法?(要求合情,可以理解)
或者说,采购文件规定如此条款是否违法?

我认为,采购法系列法律没有规定这一程序,采购人只有确认评标结果的权利,没有改变及审核的权利。法律只是在最后的罚则中提到了对虚假投标的处罚。基于对评标结果的权威性的规定,采购人增加这个程序不合法,或者说违法。
签约后,采购人可以应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通过举报的方式实现签约前的权益保护。

标法条例规定招标人有3天公示期,算是个缓冲。但是采购法没有。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7-5-22 19:53
不违法。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确定按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这期间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的资质、技术文件审核。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5-22 21:54
如果无权复核,那岂不是鼓励投标人都去作假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5-23 10:23
目前看采购人对于投标人虚假投标的,应该是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3 10:52
并不违法,只要不是通过样品检测和对供应商进行考察为由改变评审结果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3 12:5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3 10:52
并不违法,只要不是通过样品检测和对供应商进行考察为由改变评审结果

不是吧 任何理由都不能改变评审结果
作者: aaxx    时间: 2017-5-23 16:20
违法,实施条例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里面的“等方式”应该不仅仅局限于“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两种情形,应该是指泛指通过寻找评标之外的外部证据来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人可以查,查到有问题应该向财政部门反映,而不能擅自做取消中标资格的决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3 18:35
aaxx 发表于 2017-5-23 16:20
违法,实施条例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同意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4 01:12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24 01:13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5-23 12:51
不是吧 任何理由都不能改变评审结果


属于依法可以重现评审情形的,是可能导致结果改变的,包括质疑处理可能改变结果。但都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在定标期限内发现问题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属于重现评审的可按程序进行重现评审,不属于重现评审的问题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由其介入调查处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4 07:3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4 01:12
属于依法可以重现评审情形的,是可能导致结果改变的,包括质疑处理可能改变结果。但都需要向财政部门报 ...

我说的肯定不是质疑需要重新评审的啊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24 08:40
采购人不能自行改变评审结果,但如果发现中标候选人造假,虚假应标,绝对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4 09:11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24 09:13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5-24 07:36
我说的肯定不是质疑需要重新评审的啊

个人认为采购人拿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其实是用来核实评审数据、了解供应商基本情况的,如有异议可以向财政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评审结束后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进行核对,只要在规定5个工作日内都可以视为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的行为,当然通过检测样品、考察等方式直接改变评审结果是不允许的。对于采购人发现的问题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自然可以按程序进行。财政部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中的财政部18号令都有所规定。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评审结果。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4 09:2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4 09:11
个人认为采购人拿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其实是用来核实评审数据、了解供应商基本情况的,如有异议可以向 ...

采购人发现的问题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

就没有这样的情形。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5-24 11:46
显然是违法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4 12:30
only1u 发表于 2017-5-24 09:28
采购人发现的问题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

就没有这样的情形。

有的,采购人在核对评审报告、定标过程中发现评审中有资格性检查错误、价格计算错误、分项得分超出范围、客观分不一致等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尤其是这些可以依法重新评审的情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4 21:58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24 21:59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4 12:30
有的,采购人在核对评审报告、定标过程中发现评审中有资格性检查错误、价格计算错误、分项得分超出范围、 ...


没想到你现在还有这样的理解 这都是现场改正的内容 按说你也是老司机了  怎么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5-25 05:44
复核,只是采购人的自发的行为,如果查实且证据确凿,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进行重新评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5-25 09:40
only1u 发表于 2017-5-24 21:58
没想到你现在还有这样的理解 这都是现场改正的内容 按说你也是老司机了  怎么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参考一下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释义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5 10:14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25 10:2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5-25 09:40
参考一下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释义吧

害人就害人在这个释义上。

147页最后两段,没有任何依据的胡说。

我之前讨论过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5-25 10:27
only1u 发表于 2017-5-25 10:14
害人就害人在这个释义上。

147页最后两段,没有任何依据的胡说。

哈哈,财政部门认可就行啦。比如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是一个例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5 18:25
only1u 发表于 2017-5-24 21:58
没想到你现在还有这样的理解 这都是现场改正的内容 按说你也是老司机了  怎么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重新评审也被重新定义了,个人认为不再局限于评审现场。实施条例释义的有关内容您可能会不认可,仁者见仁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5 18:26
bob1511 发表于 2017-5-25 10:27
哈哈,财政部门认可就行啦。比如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是一个例子。

是的 实施条例的出台改变了很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5 18:28
bob1511 发表于 2017-5-25 10:27
哈哈,财政部门认可就行啦。比如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是一个例子。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5 18:2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5 18:2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后,重新评审也被重新定义了,个人认为不再局限于评审现场。实施条例释义的有关内 ...

哪一条重新定义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5-26 09:28
only1u 发表于 2017-5-25 18:28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

在结合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条例只有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两种采购方式。而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要执行上位法。释义中把竞争性磋商加入其中,同时现实中财政部门也是认可采用竞争性磋商。
作者: aaxx    时间: 2017-5-26 09:43
本帖最后由 aaxx 于 2017-5-26 09:46 编辑

我觉得释义关于重新评审的说明没有问题,投标人虚假材料投标导致的评审结果并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错误。不属于释义所描述的情形,评标依据的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关法律,在评标会上评委不可能对投标文件中的材料真实性做一一核实。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26 13:4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26 13:4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5-25 18:29
哪一条重新定义了?


属于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进行重新评审的 报财政部门报告 实质上不强调局限于现场 强调财政部门的报备程序
即使采购人发现的不是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公正情形 或者评审错误的 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向财政部门报告 要求介入监督检查
所以个人认为定标期限内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评审数据进行核对不仅合理也有一定的必要性 可以及时发现问题
采购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 否则视为无异议 这在财政部74号令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条款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26 18:2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26 13:45
属于可以重新评审情形 进行重新评审的 报财政部门报告 实质上不强调局限于现场 强调财政部门的报备程序 ...

所以,回到主题,期间采购人是无权决定中标无效的,是吧。即 违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6-6 09:33
only1u 发表于 2017-5-26 18:24
所以,回到主题,期间采购人是无权决定中标无效的,是吧。即 违法。

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目前看采购人是无权擅自决定的,根据财政部18号令有关规定,中标无效须由财政部门认定。不过该办法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一规定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和程序,与当下的精简放权精神有冲突,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拿掉了这一条。带该办法出台后中标无效也无需财政部门“认定”,个人认为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无效可由采购人依法进行,但需要履行向财政部门报告的程序。比如质疑处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2012 69号文件已经很明确需要向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报告程序,中标无效也应该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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