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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7-6-7 15:36
标题: 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问题
采购项目把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之一,是否构成歧视中小微企业?

作者: geime    时间: 2017-6-7 17:42
应该是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7 19:32
18号令里明确业绩可以打分,小微办法里没有名列业绩算歧视。

这里的逻辑是这样的,首先采购人认为要求业绩大不等于小微企业不能做,所以不算歧视。如果小微企业不同意,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做不出大业绩,采购人要求不合理。那么也就是等于自己承认没办法完成项目要求的大业绩,那么反证采购人要求是合理的。这个悖论是所有认为业绩算歧视小微企业的人无法绕开的。

虽然现在有案例和理论说业绩算歧视小微企业,我不同意罢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6-8 06:38
有的财政部门说是歧视,有的财政部门说不是,这从一些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就可以看出端倪,甚至一些业绩在评分中是否可以设置,也是莫衷一是,中国就没有一个权威部门能来一统天下的纷乱,地方割据势力还将长期存在,在某段时间内还可能激化
作者: aaxx    时间: 2017-6-8 08:32
财政部那个判例是说以特定金额的业绩做为资格条件不行,我的理解是要求业绩可以,但是不能限定金额,特定行业等,采购法23条明确说业绩可以做为资格条件。打分也一样,18号令也是说可以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6-8 08:48
aaxx 发表于 2017-6-8 08:32
财政部那个判例是说以特定金额的业绩做为资格条件不行,我的理解是要求业绩可以,但是不能限定金额,特定行 ...

特定金额的业绩只要不是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或者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没有违法的嫌疑。
200万的计算机采购项目,以200万的计算机销售业绩作为加分或者资格条件并无不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6-8 08:48
aaxx 发表于 2017-6-8 08:32
财政部那个判例是说以特定金额的业绩做为资格条件不行,我的理解是要求业绩可以,但是不能限定金额,特定行 ...

特定金额的业绩只要不是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或者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没有违法的嫌疑。
200万的计算机采购项目,以200万的计算机销售业绩作为加分或者资格条件并无不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09:08
【案情概述】
  20××年3月28日,Z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就该单位“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自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过程历经了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期间共有6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经评审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后,Z招标公司发布了中标公告。随后,投标人F公司向财政部门提出举报,称:招标公告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中,设置了“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调查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财政部门依法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发现,Z招标公司于4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该公告第11条第5款对供应商资格设置了“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规定。
  在调查取证阶段,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答复称:本项目的业绩要求是从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出的规定;同时,其所要求的合同业绩金额低于本项目的招标预算金额,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是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本案中,招标公告对供应商200万元合同业绩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具有合理性:其一,采购方对200万元合同业绩的限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虽然200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采购方提出的该合同业绩金额限定低于项目招标预算金额的说法无法证明该200万元合同业绩要求的合理性;其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定成资格条件并非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三,“合同金额”的限定虽然不是直接对企业规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对中小企业营业收入的限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是采购文件编制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虽然采购人委托了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但招标文件的编制是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完成的,且最终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所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须对采购文件编制中的违法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该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人和Z招标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09:10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6-8 09:15 编辑

显然,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跟大家的理解和法律的实际规定是有出入的,所以实践中一般还是谨慎的好。

财政部首先断章取义,只看22一条,不看23另一条。选择性取证。
其次是理解谬误,中小办法罗列中就没有业绩,那么结论从哪里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09:1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8 08:48
特定金额的业绩只要不是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或者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没有违法的嫌疑。
200万的计算机采 ...

我也这么想,可惜上面不这么认为。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五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86-1641C288286Z/3)举报案调查处理中,发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20 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09:13
该项目并没有按要求发布采购文件,所以具体怎么规定的也不清楚。

作者: aaxx    时间: 2017-6-8 09:4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8 08:48
特定金额的业绩只要不是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或者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有没有违法的嫌疑。
200万的计算机采 ...

虽然200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

财政部应该就是这个意思
作者: aaxx    时间: 2017-6-8 09:51
财政部这个判例我认为都不对,iso反而能做为资格条件,为此我还在网上给国库司留言说明观点,可惜石沉大海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10:31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业绩作为资格是明确合法的。  特定要求 要求特定金额也是合法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8 10:33
希望国际贸易公司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6-8 12:39
aaxx 发表于 2017-6-8 09:49
虽然200万元的要求低于项目的预算金额,但该限定与项目本身的预算金额并无直接关联性。

财政部应该就是 ...

可以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款是针对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情形。
预算200万,要求业绩不超过200万,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且与项目实际特点和需要相适应。
作者: aaxx    时间: 2017-6-9 09:35
本帖最后由 aaxx 于 2017-6-9 09:38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8 12:39
可以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禁止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款是针对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 ...

您没明白我的意思,财政部应该是这个意思,200万的计算机采购,即便要求20万的业绩,这也是不合适的,因为金额大小和采购项目特点没有必然联系,比如计算机,每台可能就2-3000块钱,投标人销售过几千块一台的,应该就有业绩经验了,所以不能设置,设置了还有可能造成排斥中小企业。

这是我自己对财政部这个判例的理解。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6-9 10:14
aaxx 发表于 2017-6-9 09:35
您没明白我的意思,财政部应该是这个意思,200万的计算机采购,即便要求20万的业绩,这也是不合适的,因为 ...

中小企业与业绩金额有必然联系?业绩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禁止设置的内容,且小企业不代表不能获取大单,财政部如果这样认为,小企业拿不到大单子,那么何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之说呢,小企业拿不到大项目的认定只能说明小企业发展不成大企业。
民事行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业绩金额只要与采购项目特点实际情况相适应,没有过高要求并不违法,不违法设置有何不可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9 12:31
自20××年至20××年三年内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

其实我还奇怪一点,这件事没有用特定行业业绩来举报,而是用特定金额来举报。反而成功了。。。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6-21 16:39
要求业绩这很正常啊,但不赞同划分小区域和定金额大小,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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