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30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而2011年11月《条例》二十六条:投报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