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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绩打分明确没问题了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6-27 13:13
标题: 业绩打分明确没问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2017年中国流动科技馆-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KZB1710BJI50019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乐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东路甲2号
被投诉人1: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12室
被投诉人2:中国科学技术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从事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的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6月23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6-27 16:55
看来财政部处理投诉的人员互相之间没有通气。
实际上作为资格条件只要合理,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即不违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6-28 13:18
嗯,各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的判例五花八门,简直没有规律可循,正是人治的体现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6-28 13:52
我觉得对于业绩不提合同额更合理,而对合同内容提出更具体要求合适。但是目前在评标中核对合同额更简单,而核对合同内容更复杂更难。这就是大多以合同额作为标准的原因。如果要求按照合同内容认定那估计对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要求就不仅“识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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