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很多招标项目中,甲方经常会将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目,这种行为经常会成为投诉质疑的原因,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今年6月,中国科学技术馆2017年中国流动科技馆-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务项目就遭遇了质疑。近日,北京乐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中国科学技术馆2017年中国流动科技馆-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务项目”投诉了业主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做出了结论,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从事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的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这是否意味着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但是不能作为准入项目?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一些企业。
政府采购资深律师沈德能认为,财政部本次判决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矛盾,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加五分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投诉应该成立。
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采购与PPP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吕汉阳博士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吕博士表示,就这个项目而言,用以往业绩来衡量供应商的强弱是符合项目要求的,因为中标次数越多经验就越丰富越能完美完成项目,当然本项目如果以此作为准入条件则是违规的。《实施条例》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这句话需要更详细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认为,如果招标方限定对某个具体企业的过往业绩,比如要求提供在中国科学技术馆的中标项目作为加分项才属于不合理,如果没有相应的要求,那就是合理的。
在其他的采购项目中,比如计算机采购中业绩也往往成为加分项,对此,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刘杰鹏表示,是否以业绩作为加分项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看产品,如果产品相对复杂,而且技术门槛比较高,那自然是需要业绩作为评价标准,二看服务,如果服务相对复杂,安装技术复杂,那也可以用业绩加分。
就本项目而言,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属于这类产品,加分也无可厚非,当然,加分规模有个额度,3-5分是合理的,如果更高就是歧视新入行企业了。
而如果采购的是计算机或者打印机这种通用产品,就没有理由以业绩加分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技术馆2017年中国流动科技馆-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KZB1710BJI50019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乐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东路甲2号
被投诉人1: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212室
被投诉人2:中国科学技术馆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