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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采购项目中低价抢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aocaiye    时间: 2017-7-17 15:15
标题: 关于采购项目中低价抢标问题
在工程类项目中,为防止低价恶意抢标,可以按照预算价的百分比设立最低控制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予以废标。采购类项目是否允许采用这种评标办法?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7-7-18 07:46
在工程类项目中,为防止低价恶意抢标,可以按照预算价的百分比设立最低控制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予以废标.这是哪里规定的?没听说
作者: aaxx    时间: 2017-7-18 08:47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说的很清楚,不许设置价格下限,楼主的说法哪里来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18 08:50
最低限价是不能设置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7-18 13:37
任何法规也没有设定下限的规定。
工程招标北京的做法是设定招标控制价下浮一个比例,房建是6%,市政是8%,作为启动成本分析的条件。
货物和服务招标时没有下限的,但一本我们在招标文件中会设定招标内容主体部分的赠送是不接受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7-18 14:20
我觉得对于低价投标的问题不应禁止,而是应该加强对于低价中标后的合同的管理问题,比如对于合同验收要约定细致,要经过第三方监督。对于异常低价中标的收取的更高比例履约保证金,比如10%、20%甚至30%。
作者: 江湖之远    时间: 2017-7-18 21:55
bidboy 发表于 2017-7-18 13:37
任何法规也没有设定下限的规定。
工程招标北京的做法是设定招标控制价下浮一个比例,房建是6%,市政是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作者: 江湖之远    时间: 2017-7-18 22:01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19 09:53
bidboy 发表于 2017-7-18 14:20
我觉得对于低价投标的问题不应禁止,而是应该加强对于低价中标后的合同的管理问题,比如对于合同验收要约定 ...

这个理论是错误的吧,履约保证金有个上限要求吧。实施条例规定是            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7-19 13:01
jiayw 发表于 2017-7-19 09:53
这个理论是错误的吧,履约保证金有个上限要求吧。实施条例规定是            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那是一般的,对于低价的应该有提高。国际上都有通行做法。低价超过一定程度,履约保证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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