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有一判例,在“中国科学技术馆2017年中国流动科技馆-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集成及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条款“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遭到投诉。称该条款违反了实施条例中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这一规定。
但财政部作出了结论: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驳回。
政府采购资深律师沈德能认为,财政部本次判决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矛盾,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加五分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投诉应该成立。
国资委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采购与PPP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吕汉阳博士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吕博士表示,就这个项目而言,用以往业绩来衡量供应商的强弱是符合项目要求的,因为中标次数越多经验就越丰富越能完美完成项目,当然本项目如果以此作为准入条件则是违规的。《实施条例》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这句话需要更详细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丛虎教授认为,如果招标方限定对某个具体企业的过往业绩,比如要求提供在中国科学技术馆的中标项目作为加分项才属于不合理,如果没有相应的要求,那就是合理的。
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刘杰鹏表示,是否以业绩作为加分项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看产品,如果产品相对复杂,而且技术门槛比较高,那自然是需要业绩作为评价标准,二看服务,如果服务相对复杂,安装技术复杂,那也可以用业绩加分。
小编倒是同意沈德能的意见,既然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说法,且释义中也没有明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行,作为加分项可行的说法,那大家就按照法规来执行。
其它专家也提到复杂项目可以作为加分项,简单项目不行。这个观点小编倒不认同,因为如何界定复杂性?谁来认定?操作性上都会带来很大问题。
此次财政部作出该判例,是否意味着也是对此条例的一个解释。但小编认为广大从业人员还是希望政策制定者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正如吕汉阳博士前述也提到该条款需要更详细的解释。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