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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热点|政府采购“低价中标” 专家有话说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7-8-16 06:51
标题: 【转】热点|政府采购“低价中标” 专家有话说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16 08:47 编辑

热点|政府采购“低价中标” 专家有话说


2017-08-15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之一,对应专业是电子仪器与设备,已参加过无数次政府采购电子类专业的招标评审活动,在我所接触的采购招标评审中,招标方式有1、公开招标,2、竞争性谈判招标,3、竞争性磋商招标,4、询价招标,5、单一来源招标,6、邀请招标等。通过参加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活动,学习到了不少评标知识,积累了一定的评标经验,下面就“低价中标”问题简单谈谈我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最低评标价法
最评标价发低
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公开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也就是俗称的“打分法”,它是将招标文件的项目分门别类,按百分制进行分项打分,最后汇总再综合相加,在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中,得分最高者投标方为中标者。竞争性磋商招标采用的是先打分,然后再二次报价,最后是综合评分,取高分者中标。
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标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低价中标。什么是低价中标?所谓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哪个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就由该投标人最终中标的评标方法。在我所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招标与询价招标评标中,只要是资质条件合格,符合性完整性合格,商务和技术条件无偏差,实物样品正确并与投标文件吻合,最终符合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无违反废标条款的投标人,大多都遵循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的规则。
在国际上很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都合理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大都将采购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的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最低评标价法引入我国以来,无论是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的招标活动中均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下,能有效遏制采购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另外最低评标价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更加有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不少招标方和投标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大提高招标投标进程的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低价中标的条件
无论是电子类项目还是其他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投标方的供应商,应该具备哪些必要的条件?才有可能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对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一)基本资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如果是三证合一,可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即经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载报表,现金流报表,亏盈利润报表);(提供诚信声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质保年限。交货工期、必备设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技术人员配备、现场培训、售后服务等);(提供诚信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盖有公章的缴纳税收证明文件及社保缴费清单证明文件);(提供诚信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信用中国”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提供诚信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商务资质及特殊资质要求
在商务资质上,供应商应满足招标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由具体项目而专门设定的特殊资质条件)。
供应商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如提供质量、计量、标准、环境、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算机、工程、软件、人员、机构、能力等必要的认证资格证书,生产商或制造商授权书。

(三)技术条件及资质要求
在技术资质要求上,供应商同样也要满足招标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条件(由具体项目对应需求的技术条件)。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参数、数量、功能、用途、安装、调试、工期、样品(实物)、质量(证书)、检测(报告)、宣传(手册)等,如果优于招标技术要求,对中标更为有利。

(四)经济报价
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为一次报价,该报价不作为投标的最终报价。在经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评审后,通过与投标人进行相应的“竞争性”谈判,最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此经济(投标)报价将成为投标人能否中标的最终结果。
以上前三点是投标一些必备的客观条件,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企业基本都能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招标的基本资质、商务资质、技术条件均符合招标要求。应该说已经满足上述条件剩下的就是最终报价了,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则,哪家投标人报价最低即可中标。所以说供应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这个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也是供应商之间相互竞争较为激烈地方。在我参与的竞争性谈判评标中遇到过几十家供应商共同竞争一个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这种评标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不正当竞争
但在实际的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当中,不可否认会存在某些不正当的竞争,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违反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1、投标人与投标人(供应商)互相串通投标(围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
3、投标人与评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互相串通投标。
4、招标人与评标人互相串通违规评标。
5、投标人低质低价投标。
6、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
7、投标人联合同盟窜标。
8、投标人挂靠多家供应商投标。
9、其他隐蔽性违法投标。
以上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恶果,就是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竞争,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增大了采购人招标成本,降低了投标人自身的信誉度。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规避违规低价中标
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毕竟只有少数不良采购商或供应商,大多数采购商与供应商还是遵纪守法,进行规范的,合理的,有序的竞争招标投标,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招标投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来遏制不正当低价中标现象。

1、防止串标围标
我国在关于招标投标方面已经制订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对串标围标等现象作了严格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在公示制度上,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给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明确的诚信评价标准。一旦查出投标人有串标围标行为,立即将其记入失信者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给予公开曝光,剥夺其招投标资格。另外还应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尽量从源头上防止某些违法投标人通过串标围标来达到低价中标的现象发生。

2、严格评标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分析和判断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这对评标委员会来说需要一个理性的评判,为此可通过严格审查投标人的基本资质,在信用诚信及违法记录中探索点滴,另外在商务条款和技术条件的细节上寻找蛛丝马迹。通过专家所掌握专业知识和评标政策,从投标人的报价中推断是否存在违规报价过低或恶意低价的现象存在,尽量降低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低价中标的概率。
在《招标投标法》明文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当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可能符合中标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如果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果断否决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3、相互监督,各尽其责
政府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业主、投标供应商需要互相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不但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还需要要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上要严格把关。评标专家要深刻理解和吃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各项文件政策的内容,提高专家自身的评标水平和综合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招标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尽力做到公正招标。采购业主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写,尽量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不规范条件和要求。投标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和条款要求,一一对应并规范成文,这样可大大提高投标文件的观阅性,有利于评审专家阅读和评判。在招标投标中多方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杜绝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

4、加强质量控制
招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而合理的竞争获得质高价优的产品,但有些低价中标的厂商中,厂商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些甚至再次转包他人。这种现象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首先优先推荐资质齐全,检测手段完善,商业信誉良好的厂商,再者就是在招标文件中严格产品技术参数,增设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提供多种质量管理认证的资质证书,尽量减少那些想钻空子的不良厂商参与投标的机会。

5、增设样品展评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为了预防那些生产能力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尽可能选择正规厂家和有品牌信誉的产品,可以特地增设样品实物现场展评。按照招标文件公告的要求,邀请有能力参与投标的厂商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样品进行集中展示,通过实际样品的货比三家,争取那些口碑好,信誉高,价格低廉的厂商入围,进行合理有序的竞争投标。

6、拒绝恶意低价
有些投标人为了中标采取的是恶意报低价格,中标后通过各种理由拒绝供货,随后违反合同,擅自提高价格,对于这些恶意低价中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那些不法投标人,让这些害群之马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进行黑名单上榜,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再次发生恶意低价中标。采购方在招标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力精确的核算出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服务)的成本和利润空间,在招标文件中可适当设置必要的产品技术门槛,以防止在招标中出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使招标投标有序而良好的进行。

7、优化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这些专家都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由于招标所涉及专业很广,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尽量抽取技术专业对口的评标专家,综合考虑可适当进行多专业选择,以避免专业过于单一,造成评标时有可能产生的评判偏差,给投标者留下专家不专业的印象。

小结
1、综上所述,规范的低价中标是以保证质量为基础,以采购方和供应商信誉为前提,以合格的资质为依据,以市场经济杠杆为保障,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条件,才能正常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没有上述条件就无法有效的进行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要勇担重任,尽职尽责,尽力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违规违法造成的低价中标现象出现。

2、从哲学的角度看问题,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最低评标价法有利就有弊,利是最低评标价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非常行之有效的作用。弊是有些不法招标投标者钻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违法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就目前我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有些诚信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终归最低评标价法还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应该很好地呵护它。

3、在招标过程中有许多投标人都以为谁报的价最低谁就能中标,他们将“最低评标价”中标理解为“最低投标价”中标,其实这是一个很严重的误解,严格的说应该是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的最低价格中标。因此对于想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招标投标相关的法规,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每一项投标条款要求,在也是非常有重要的。

4、我们不应该惧怕低价中标,我们更欢迎低价中标,关键是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避免出现不规范低价中标和违规低价中标,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恶意低价中标,将那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的招标投标者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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