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话
小编认为,《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招标采购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还没有明确的管理规范。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指投标、履约等)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保证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招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可以断言,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