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电子招标时间可缩短一半!发改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lshy240    时间: 2017-8-29 15:27
标题: 电子招标时间可缩短一半!发改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本帖最后由 lshy240 于 2017-8-30 08:59 编辑

     就在今天,国家发改委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内容如下:
一、大力鼓励电子招标投标,招标公告期可由原来的20日缩短至10日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二、明确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回应社会中对最低价法的抨击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三、强化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解决法定招标过于注重过程与形式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17-08/29/content_5221240.htm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招标大爆炸”,微信号“zhaobiaopindao”。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8-29 15:37
电子招投标 就目前技术程度 还不足以确保每个地区每个交易系统的点招标 相较于纸质的 都是节省成本和时间的
有的地方至今不同县市需要重复注册、办锁、电子投标系统不稳定、不成熟、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签章、加密难度较大。个人认为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大部分地方的电子招投标还不成熟,需要提升的还有很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8-30 09:22
应该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来分别定制作招标文件所需时间,而不是招标的形式。印刷又能占多少时间呢?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7-8-30 12:46
本帖最后由 zhouthh 于 2017-8-30 21:54 编辑

电子招投标招标公告期可由原来的20日缩短至10日,不妥。电子招投标与称统招投标的最大区别是是电子招标以网络方式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传统投标以纸质文件提交。在当前交通发达的条件下,电子投标与传统投标方式相比节约的时间并不多。而投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工作时间由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与电子投标无关。为了鼓励参与和竞争,应该保证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因此电子投标招标公告期不宜大幅缩短。
作者: bw070    时间: 2017-9-11 08:59
zhouthh 发表于 2017-8-30 12:46
电子招投标招标公告期可由原来的20日缩短至10日,不妥。电子招投标与称统招投标的最大区别是是电子招标以网络 ...

还看不出来么,惯用的伎俩,就是为了大力推行电子招标。你不用电子招标可以呀,你就20天,大部分业主都绞尽脑汁怎么能提前,谁用电子招标,优势马上就出来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9-11 10:04
我个人觉得目前我接触到的电子标对于招标代理及招标人存档确实减少很多工作。但似乎没有明显较少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功能。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