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 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 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 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 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 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 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 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 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来源:发改委网站)